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后,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这是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项有力措施。
创投及时雨
虽然《税收政策通知》来得迟了些,但它对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影响将是深远的。由于《税收政策通知》显著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税负,创业投资基金有可能成为境内外资金流的洼地。
同时,由于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企业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不仅基金本身通过所得税抵扣基本上可以实现免于缴税,而且企业从基金所得也无需缴税,因此,各类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热情将被最终激励起来。
导向更鲜明
按照《税收政策通知》,凡遵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规定的“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投资额的70%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至于所投资企业是否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因科技含量是一个无法准确界定的特质,《税收政策通知》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统一按“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来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而且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期限应达到2年及以上。用所投资企业的规模和科技含量双重标准作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其政策导向更为鲜明。
制度博弈
“如果投资者是个人的话,其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仍然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税。若是在创业投资企业环节应纳税所得没有被抵扣完,个人投资者实际上还需要在创业投资企业环节承担一定程度的税负。”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虽然《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但《税收政策通知》所明确的在创业投资企业环节核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做法,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没有意义。同时,由于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在投资者环节仍需按足额税率缴纳所得税,因此,实际税负可能高于通过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适用的税负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