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17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办的“第二届知识产权、标准与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在17日下午进行的“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沙龙上,与会嘉宾普遍认为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有挑战性的任务。同时,与会代表也认为问题的复杂性并不应妨碍法律的适用,但是由于互联网领域发展的高度动态性,应该在互联网市场的监管政策上采取更宽容的态度。
互联网立法:应采包容态度
2012年3月15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李长喜表示,《规定》并不单纯是由3Q大战引出的。互联网行业发展速度快,中国目前已有300万家经营型和非经营型的网站,虽然有时法律规则的制度要滞后于行业的发展,但工信部一直在进行有关怎么样既保护行业发展又能维护网民利益的探索和研究,对于互联网的发展和法律规则的制定,应该更多地采取一种包容的态度,适度滞后的规则有利于更好地为互联网进一步发展提供比较健康、比较正常的路径。
“有些有话语权的企业通过评测的方法去影响另外一些企业的产品,干扰对方的市场,这是可能导致互联秩序产生混乱的原因之一,也是一个大问题,有可能从根本上影响产业发展。”因此,《规定》规范了互联网“评测”活动,要求评测活动应当客观公正,还规范了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或者捆绑软件的行为,以及广告窗口弹出行为。
“互联网领域的特点决定了更需要有道德的支撑。”李长喜表示,单纯靠行政规则、司法规制,如果缺少道德的约束、很多规则无法实施,社会调控也会乏力。比如恶意软件的处置。很多机制都不是政府部门从政府规制角度提出的,都是从行业角度,先是自下而上,制定的一些规则。我理解作为良好秩序的确定,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其中行业的角度,互联网领域作用更加明显,如果仅仅靠政府部门通过政府规制方式,对于数量群非常大、服务提供非常多、服务多样化、更新非常快的行业是没有办法的,所以道德的手段在这里要发挥作用,比方说诚信机制建立,一些自律公约制定,通过这种方式使每一个人在这里除了政府规制规则要遵循,还要遵循行业规定。
与此同时,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NinetteDodoo表示,在动态的互联网市场当中创新非常重要,我们要鼓励创新,我们要求企业去竞相提供最先进的平台。但是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商业行为,必须是促进竞争的,而不能去动摇竞争。
互联网行业发展:动态性和天然集中性明显
“你不知道明年会发生什么事情、明年会发生什么变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黄勇教授以他切身的体验告诉大家刚开始通过ICQ进行即时通讯交流,后来换成了OICQ,接着又变成QQ和MSN,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玩SNS和微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国际事务办公室中国事务顾问AndrewJ.Heimert也表示,MSN的博客空间逐渐衰落了,现在市场份额越来越少。但是相反现在用脸谱的人越来越多。但是这种形势再过几年也会发生变化,因为互联网行业的本质是动态的、变化的,而且变化速度非常快,很难预测谁能居于长期主导地位。
美国加州副总检察长EmilioVaranini先生也表示没有办法评判谷歌是否在搜索引擎市场中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但可以肯定的是,谷歌通过竞争要成为最领先的搜索引擎企业,这是互联网竞争的表现。
黄教授同时表示,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谷歌和摩托罗拉并购案,这涉及到反垄断的问题,一个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去收购一个夕阳产业的手机公司,会引起这么大的震动,两个不同行业涉及到反垄断的问题,涉及到相关市场问题,涉及到对竞争影响的问题,引发出对于互联网这一特性大家重新认识的问题。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就是集中,谁先进来谁先受益。比如新浪的微博领先一下占领了市场,其它竞争对手目前还是难以超越。市场上是否有实质性的竞争,这是最重要的。
相关商品市场:考虑互联网的双边市场特性
“垄断”并不是一顶轻松的帽子。法律规定被判垄断的公司必须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李长喜认为互联网反垄断问题要联系到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考虑互联网的特殊性的情况下,比如广域性、虚拟性、互动性,这是三个有别于其他市场的非常鲜明的特点制定一些特别的规则去判断。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中国事务顾问AndrewHeimert先生在分析3Q大战中的相关商品市场要看两家公司产生争执的原因。虽然一家公司主要做安全软件,另一家主要做即时通讯,但他们都在搭建和经营具有双边性的互联网平台。
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律师则认为现在中国大陆很大的互联网企业,百度、腾讯、360、阿里巴巴、新浪都是在搭建平台,通过平台模式,一方面争取大量免费用户,一方面在这个基础上寻找利润点,来挖掘收费用户。因此,分析这些公司与竞争者进行竞争的商品市场光看平台的一边不全面,要看平台在另一边的营利模式。在运用替代性分析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时,一种可能是目前中国互联网企业都在争取平台,都在平台市场上竞争。
相关地域市场:互联网竞争走出国内
黄勇教授在分析互联网行业的地域市场时认为,语言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但这个因素越来越不重要了,因为许多产品比如微软的必应搜索同时有不同的语言版本。考虑语言因素的同时,还要考虑各个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和政府管制。
邓志松律师认为传统市场中的地域阻碍在互联网领域中变得越来越模糊、轻微,华人在世界各地都有,都可以使用汉语基础的互联网产品,因此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市场不限于中国大陆。
NinetteDodoo律师则认为应将互联网市场的地域市场界定于中国市场,过去欧洲判例也有类似的案例。
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不是决定因素
4月23日互联网“预言帝”、《连线》杂志主编凯文·凯利在中国谈及互联网现状、本质和下一个十年大趋势时说,“互联网经济垄断时代,垄断会带来更大的价值。”他称互联网世界中的垄断为“自然垄断”。工业化时代的垄断会伤害顾客,会导致不平衡。但在互联网上,无论一家公司还是一个系统占据支配性地位对用户、客户都有利。
对于互联网的竞争市场,清华大学博士后江山在分析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时认为,《美国横向合并控制指南》里提出合并领域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合并对市场将产生的竞争效果。但他认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不能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目前只有日本在走跳过市场界定直接看企业的优势地位的路子,法国、德国、葡萄牙在这方面相当弱化。只有在保护小厂商利益的文化及政策背景下,才可以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直接看行为效果。
中国社科院博士后苏华认为市场份额及专利数量均不是直接能够认定企业拥有支配地位的因素,举例来讲,柯达在2000年在相关行业拥有非常多的专利,但目前它却在经历破产保护。因此,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一定要考虑技术的更新及行业发展的动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