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十大国内外互联网政策简介及点评

国内互联网政策

1.“互联网+”行动计划

政策简介: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提出促进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公共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若干能形成新产业模式的重点领域的发展目标,并确定了相关支持措施。

点评:2015年3月“互联网+”概念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业界热度几近沸点。各类政策利好促使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领军企业及广大中小互联网新秀公司,纷纷从互联网+金融、+医疗、+教育、+出行、+制造业、+房地产、+旅游等不同垂直领域探索解决方案。互联网+基于传统行业现实痛点进行深度挖掘和改造,有利于提升传统产业质量和效率,进而通过创新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这与当前政府力推的“供给侧改革”高度贴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

政策简介: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了《网络安全法(草案)》,该草案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就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的保障等问题制定了具体规则,构建了我国网络安全的基本制度。

点评:习近平主席提出,我国要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在这一背景下《网络安全法》加快立法进程,一是明确我国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利益以及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原则是网络主权原则;二是明确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战略地位和价值;三是将网络数据安全纳入国家网络安全视野;四是明确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设。《网络安全法》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任务落实为具体的制度安排。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政策简介: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为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点评: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形式,网络约租车在全球发展迅猛,其监管问题也提上日程。《办法》肯定了网络约租车的合法性地位,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在管车、管人、管平台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抬高了市场准入门槛,也可能导致共享经济模式不再是“共享”,而是“专享”,引起全民热议。互联网+时代,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共享经济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将真正考验政策制定者的智慧。

4.《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政策简介: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提出将从2015年12月起试行、从2018年起全国统一正式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

点评:在负面清单制度下,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境内外投资者)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为此各级政府将依法采取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改革。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顶层设计,将倒逼我国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责边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赋予市场主体更多主动权、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公平的市场准入管理机制。

5.新《广告法》

政策简介: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开始施行,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修订,修改幅度之大、规定之细致严厉,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同时工商总局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开始征求意见。

点评:新《广告法》修订顺应了现代广告产业尤其是互联网广告蓬勃发展的新局面新情况,首次将互联网广告纳入规范。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定位,强调了广告主是第一责任人;客观评价了网络游戏对未成人的影响,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预留空间;将信用档案黑名单制度首次引入广告执法领域。这些规定对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6.《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政策简介: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

点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业态进行了明确,提出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并划分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在意见中得到认可;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政策上得到承认,由不同主管部门负责不同业态的监管走势逐渐明朗。

7.《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

政策简介: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发布通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点评:自加入WTO以来,中国政府根据入世承诺,逐步在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开放业务类型;工信部于2014年出台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新增试点四项开放业务,且不再对应用商店、存储转发业务设置外资股比限制,而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为55%,2015年1月份,工信部允许在上海自贸区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的外资股比最高达到100%。之后,工信部于2015年6月份发文取消部分试点开放业务地域限制,此次则在前述基础上,对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取消持股比例限制。此系列政策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中国电信业务逐步开放的趋势,为外资直接进入相应业务领域提供了可能。

8. 《“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

政策简介:2015年5月15日,商务部发布《“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将在农村电商、线上线下融合以及跨境电商等方面创新流通方式,释放消费潜力,解决电商“最后一公里”和“最后一百米”的问题。此外,国家还颁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助力“互联网+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点评:目前,我国正在实施“互联网+”战略,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互联网+电子商务”作为其中十一项重点工作之一,其发展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战略的实现。同时,国家陆续出台多份促进电商发展的指导意见,显现了国家在此方面的决心和重视程度,暗含了在经济总体增速持续下降的驱使下,国家寄希望于以电子商务这种经济新模式来推动产业发展,从而加快培育形成经济新动力。

9.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政策简介: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应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互联网禁止自制时政新闻节目,此外,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单位应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广电总局四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有关部门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11月6日,广电总局为了管理电视盒子市场的混乱,屏蔽首批81个非法应用。同时,广电总局针对网络电视和电视盒子再次发布禁令,要求七大牌照商对照包括“电视机和盒子不能通过USB端口安装应用”在内的四点要求自查自纠。

点评:从2014年中旬开始,监管部门陆续发文,对于“互联网+电视”加大监管力度,实施严格监管,这一思路一直延续至今。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就是将之前严苛的系列监管政策以法律规范形式加以固化。同时,再辅之以高强度的执法行动。二者的有机结合,配套使用,足见监管部门力度和决心之大。其背后已不仅仅是广电总局的监管要求,更是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意志体现。未来互联网电视终端的管理、内容的审查更趋严格,已成定局。

10.《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政策简介: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系统部署大数据发展工作。《纲要》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大力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增强政府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以企业为主体,营造宽松公平环境,加大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力度,着力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科学规范利用大数据,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点评:2015年以来,大数据得到国家高层政策的高度重视。从《纲要》的出台,到10月《中国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和“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显示出大数据正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一个核心话题。而且,大数据无论在国计民生、公共服务,还是在商业层面,都可以发挥巨大价值,各大互联网公司都在磨刀霍霍,抢占大数据的制高点。但其中很多法律问题都尚待明确,只有国家法律制度为之保驾护航,大数据才能推动社会方方面面的进步。

国外互联网政策

1.《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

政策简介:2015年11月5日,TPP缔约方披露了TPP协定全文文本,其中“电信”章节鼓励网络接入竞争规则也适用于移动网络供应商,对于稀缺电信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包括频率、号段、网路权(rights-of-way)等,它们承诺以一种客观、及时、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进行管理。在“电子商务”章节中,确保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驱动力——全球信息和数据的自由流动,但须遵循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例如个人信息保护等。

点评:由于移动电信业务涉及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TPP协定各谈判国(同时也均为WTO成员方)的基础电信市场开放水平不一。信息通信技术的变革,使得移动通信服务占据了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因此TPP协定要求成员国在其移动通信市场内引入竞争规则,对其国内的电信市场提出了较高的开放要求。另外,TPP协定要求成员国允许“为实施商业行为而传输的数据”自由跨境流动,可以预见,如何协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中的安全保障价值和经济效率价值,将成为成员国实施协定过程中需考量的一个重点。

2.欧盟公布数字一体化市场战略详细规划

政策简介:2015年5月6日,为了打破欧盟境内的数字市场壁垒,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欧洲数字一体化市场”(Digital Single Market)战略的详细规划,这一战略包括三大支柱: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创造有利于数字网络和服务繁荣发展的环境,以及最大化地实现数字经济的增长潜力。该战略将打击美国互联网企业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据欧盟委员会预测,“单一数字市场”将带动4150亿欧元的经济增长,并创造数十万个新就业岗位。

点评:通过数字一体化市场战略,欧盟意在加强电信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促进市场竞争、激励创新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抢占信息通信技术变革所带动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制高点。原先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电信市场管理措施不统一,导致欧盟境内市场分割现象严重,各成员国通过协调统一电信市场规制水平,有利于打破不同国家间的数字壁垒,促进欧盟境内电信市场的竞争。

3.欧盟立法确立“网络中立”原则

政策简介:2015年10月27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欧盟理事会一项有关确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中立(net neutrality)”原则的提案,意味着“网络中立”原则已在欧盟层面以法律形式确立。

点评:正如“互联网之父” Tim Berners-Lee所言:网络中立性这一原则之所以重要,正是在于它关乎互联网的未来。网络中立原则之所以能在欧盟立法中得到确立,一方面是为了解决欧盟日益增长的互联网使用需求和互联网通信基础设施发展相对滞后的紧张关系,另一方面,是为了对欧盟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流量干预限制行为进行规制,以及统一规范互联网服务管理的需要。网络中立原则的确立,是欧盟建立电信单一市场,并进而构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的重要步骤。“网络中立”原则可谓是在大西洋两岸竞相确立,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制定的《互联网开放指令》在今年6月正式生效。相对宽松的欧盟模式与较严格的美国模式相比,在促进互联网基础设施投资和互联网用户福利增加究竟利弊如何,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可以断定的是,欧盟网络中立原则的具体内涵将在推进欧盟数字单一市场大战略下,在提升欧盟整体网络服务质量、激励竞争、促进创新的共识下,不断丰富和发展。

4.美国最严网络中立规则《网络开放指令》生效

政策简介:2015年6月12日,《网络开放指令》所有条款如期生效,被视为最严网络中立规则。根据新的监管规则,互联网属于一种电信服务,互联网将按照类似电话之类的公用设施进行监管,其中宽带网络运营商被重新分类为Title II基础电信运营商。

点评:美国FCC于今年初通过《网络开放指令》,通过之初,以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和若干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电信业便提起诉讼,并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暂缓执行该指令。争议的焦点在于,FCC不应将宽带服务商分类为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中立本身并无问题,但不应将具有公共事业色彩的过时条例适用于最具创新特点的网络服务领域;希望国会通过更高效力立法的形式,重新确认美国的网络中立政策,而不是受公共事业类监管的负面影响。最终,法院判决拒绝电信公司们的要求,指令于6月12日如期生效。互联网将真正遵循快速、公平以及开放等规则,而节流、屏蔽和付费优先通道已经成为过去。此前,智利、荷兰、欧盟等通过网络中立有关的原则性立法,关乎互联网未来的网络中立,将成为互联网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值得关注。

5.《美国自由法案》替代《爱国者法案》

政策简介:2015年6月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美国自由法案》,替代之前颇具争议的《爱国者法案》,该法案允许美国政府继续监控,但需满足法院许可等多项新增限制。

点评:《爱国者法案》由时任美国总统乔治·布什于2001年“9.11”后签署并颁布,2013年“斯诺登事件”之后,美国民众对棱镜门侵害个人隐私权进行强烈抗议,加上该法案于2015年5月31日到期,出台替代法案也就成为必然。根据新法案,电信公司将负责保存个人电话数据,国安局申请获得秘密法庭-外国情报监视法庭(FISC)的批准后,才可从电信公司调取特定对象的电话数据。法案尝试在反恐监控于保护公民隐私之间寻求平衡,确保国安局按照程序实施监控,避免侵犯公民隐私权。

6.全球域名管理机构换东家发生延期

政策简介:2015年9月,互联网名字与号码分配机构(ICANN)未能按时完成方案制定,互联网管理权移交工作延期一年至2016年9月。2014年,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国家电信及信息管理局(NTIA)准备向全球互联网社群移交互联网号码分配局(IANA)的管理权,并要求互联网名字与号码分配机构(ICANN)组织各利益相关方提出移交方案。

点评:作为互联网底层基础设施的互联网三大关键基础资源,IP地址、域名和自治域号码能够标识网络及设备位置、实现网络寻址功能,是电信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互联网络建设、业务和市场发展的基础。当前美国力图主导权力移交过程;即使权力移交得以实现,美国仍然将凭借其在互联网产业方面强大的技术标准和创新实力保持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一贯优势。中国企业应积极参与ICANN管理权移交进程,主动发声,在此类国际事务中扩大影响力。

7.欧洲法院挑战安全港协议

政策简介:2015年10月6日,欧盟法院公布了一份判决,宣布与“美国-欧盟安全港协议”(US-EU Safe Harbor Scheme)有关的“2000/520号欧盟决定”(Safe Harbor Decision)无效。欧洲法院在裁定中指出,欧盟的数据保护法规规定,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不能传输至非欧盟国家,除非该非欧盟国家能为这些数据提供有效保护,但美国未能达到上述要求。

点评:在斯诺登事件之前,美国公司只要获得安全港的认证,就可以在美国收集、存储以及传输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虽然欧盟法院的判决不直接针对安全港协议,但是安全港协议的前景因此变得十分不明朗。目前,该判决对美欧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潜在影响,以及是否会使美国公司在美国收集、存储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变得更加困难,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微软、Facebook、Airbnb等很多硅谷公司目前持观望态度,因为除了加入安全港,这些公司往往还有别的备选方案。美欧可能谈判达成新的安全港协议。

8.法国承认电子竞技为体育项目

政策简介:2015年11月8日,法国政府修改了《数字及电子产品管理法》,第38条款补充解释中说明:政府从此将电子竞技视为正式体育运动项目,并将“尽可能宣传其竞技作用,并为可能的负面影响考虑,确保进行及时的疏导来确保这一领域的经济活力。”

点评:电子竞技在更大的范围内被认可为体育项目,甚至称为奥运项目,对于开拓网络游戏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中国、马来西亚、法国已先后将电子竞技规定为体育项目,韩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则将电子竞技纳入韩国奥林匹克国家二级体育项目,美国政府则明确将电竞游戏项目《英雄联盟》规定为一项体育运动。除了涉及到体育事业的行政监管外,电子竞技还与著作权制度密切相关。包括电子竞技在内的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问题,在国内存在诸多空白,仍需通过著作权法的修改与司法审判实践的创新来加以解决。

9.美国明确不强制要求网站执行Do Not Track

政策简介:2015年11月7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明确表示不强制要求网站接受“请勿追踪”(Do Not Track)请求,意味着网站可自行决定是否通过广告网络或者分析服务来追踪访客浏览痕迹。

点评:基于行业特性,互联网企业需要以用户数据为基础,提供更个性化的服务,而与此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制度仍处于争议阶段。在这之前,因奥地利用户起诉Facebook一案,欧盟法院判决基于美欧“安全港”协议的“2000/520号欧盟决定”无效,安全港遭架空。在国内,除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之外,《网络安全法(草案)》也以专章尝试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但这些都还没有系统解决用户数据使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问题,值得持续关注。

10.俄罗斯立法数据存储本地化

政策简介:2015年9月1日,俄罗斯《个人数据保护法》生效。法律规定:任何收集俄罗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国或者外国公司在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数据,包括采集、积累和存储时,必须使用俄罗斯境内的服务器。

点评:斯诺登事件之后,全球几乎都日趋重视网络信息安全,俄罗斯立法首当其冲要求实现个人数据存储本地化(仅仅是个人数据)。国家安全和公民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该何去何从?从国家安全方面看,个人数据本地化有利于保护个人数据安全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从公民自由方面看,数据本地化可能会阻碍公民个人信息的自由流动以及进而影响公民的在线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执行这一数据存储本地化法律,目前仍待进一步观察。

原文发布时间为:2015-12-31

时间: 2024-09-21 23: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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