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李子君)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进程中产生的纠纷,将有更加明确和统一的裁判尺度。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随着外商投资企业迅猛发展,发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近两年案件数量占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20%左右,《规定》将重点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问题。 关于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孙军工指出,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合同多需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此前,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行政审批而未予审批的合同一般认定无效,且否定该种情形合同任何条款的可履行性,各方当事人仅承担无效合同的后果,赔偿责任有极大的局限性。《规定》实施后,一个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即使欠缺审批这一生效要件,对当事人也具有形式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撤销或解除,尤其是合同中关于促成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条款具有可履行性。否则,“只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逃避合同责任,对培育公平、诚信的外资市场不利”。
时间: 2024-10-13 12: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