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年轻白领,一个是风华正茂的大学生,但为证明计算机技术,两人非法入侵搜狐公司的媒体服务器,并窃取其“天龙八部”游戏数据库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从此,他们可以肆意地将游戏点数,由100修改为1万、1亿,甚至无限点,但他们的人生也因此发生了巨变。
入侵搜狐服务器 窃取游戏密码
夏某是外地人,大学毕业后,在武汉一家科技公司上班,拿着较高的薪酬,通过努力,在武汉还拥有了一套住房。他有个爱好——有事没事就爱钻研计算机。
去年12月的某天,夏某和朋友小付在上网时突发奇想,“搜狐这么大的公司,它的网络安全性怎么样?”夏某决定对其测试一下,不曾想其后几次试探,竟让他发现了漏洞,同时也把自己推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昨日上午,武汉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新型网络盗窃案件。对此,公诉机关指控称,自去年12月至今年3月,被告人夏某、小付先后多次非法入侵到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媒体服务器,将嗅探程序cain下载到该服务器上并运行,从而获取了该公司“天龙八部”游戏服务器数据库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
庭审中,每次回答公诉人及辩护人的提问前,夏某都响亮地回答“到”,态度看上去很认真。他陈述称,获得了账户和密码后,他和小付在和朋友一起喝酒时就炫耀称,“我们可以修改‘天龙八部’的游戏点数!”朋友听了很感兴趣,向他们提出,他在淘宝网上有网店,可以把他们修改的点数拿去卖钱。夏某称,当时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且大家是比较好的朋友关系,他就同意了。
轻敲键盘 100点转眼成1万点
公诉机关指控称,随后,夏某和小付就用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服务器数据库,窃取价值人民币105万余元的“天龙八部”游戏点数2476.888万点。之后,夏某、小付伙同被告人顾永、顾远(均为化名)及李某等人,将窃取的游戏点数转换成“元宝”,在网络上进行销售,从而非法获利76万余元。
今年2月,武汉警方接到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发现80余个异常“天龙八部”游戏账号,大部分在武汉。经网监民警调查,于今年3月在洪山关西小区将夏某、小付抓获,其后在江西一网吧内将顾远抓获。
昨日庭审中,通过公诉人、辩护人及法官的讯问,夏某和小付还原了作案的详细过程。他们称:“天龙八部”游戏的玩家,正常情况下是通过实体卡、虚拟卡等方式充值,但在他们入侵搜狐公司的媒体服务器,窃取该游戏服务器数据库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后,就在服务器上另设了一个网页,访问该网页后,只需提交一组指令、数据,就能轻松更改游戏账户的点数。知道网址的人都能访问该网页,但仅夏某、小付有修改游戏点数的权限。
夏某还介绍称,一般情况下,充值5元,玩家的游戏账号可获得100个点数,但他们非法入侵后,能把100点改成10000点。他还说,“我想随手敲多少个零都可以,甚至可以把100点修改成1亿点,甚至无限点。”
公司化运作 顾氏兄弟涉嫌犯罪
昨日,另一被告人顾远戴着一副眼镜,他今年只有23岁。他称,自己是去年10月被弟弟顾永从江苏叫到武汉,在其负责的一家网络公司做事,主要是管理员工,并销售空间及域名。
自去年12月起,为销售“天龙八部”的游戏点数,他先后分两批申请了数十个游戏账户,并陆续将这些账户提供给小付。对此,因故办理了休学手续的武汉某高校大学生小付称,每次,对方发来账号让他修改点数,他就改了,因与顾永在一起玩得很好,经常在一起交流计算机知识,一起分析股票,碍于情面,他不好推辞。其后,顾远和员工将修改后的游戏点数转换成“元宝”后,在网络上进行销售。
庭审中,顾远还多次称,他的很多行为都是弟弟顾永指使的,并称在被刑事拘留前,他为了帮弟弟逃脱责任,将弟弟的责任也揽在自己身上。
对顾远当庭部分“翻供”,公诉人严肃指出,虽其弟弟顾永在逃,但终究有一天也会站在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检方还指控称,顾远明知游戏点数是犯罪所得,仍组织员工在“淘宝网”交易平台将所盗窃的点数进行销售,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此,顾远的辩护人则称,顾远的所为是职务行为,且没有获利,遂以指控罪名证据不足为由,替顾远作无罪辩护。
点数是否属财产 新型犯罪引发激辩
昨日持续约三个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并发表了多轮辩护观点。
夏某的辩护律师观点鲜明,他认为,随意可虚拟、可修改的“游戏虚拟点数”并不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的“财产”。具体而言,“天龙八部”游戏里虚拟的服装、药物道具等,可通过由软件设计的“虚拟点数”来换取“元宝”购买,如果将“元宝”兑换成游戏金币,还可以用“金币”购买游戏中的刀、剑等武器装备。显然,虚拟点数只是获得虚拟装备的方法之一,而虚拟装备不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财产。对不玩游戏或不玩“天龙八部”游戏的人来说,根本毫无财产价值。试问,被告人可通过修改游戏软件数据库来获得上万亿乃至无限多的“虚拟点数”,那又怎样估算本案的盗窃对象价值?
公诉人则认为,财产的核心是价值,本案的点数、“元宝”,其流通的正常渠道应该是游戏用户花钱从游戏供应商购买,同时也满足了游戏用户的某种需求。一旦失去这些点数或“元宝”,就会造成拥有者在金钱或精神方面损失。因而,将点数、“元宝”等虚拟财产界定为财产,不会使财产在核心意义上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游戏点数、“元宝”应该属财产的范畴。此外,虚拟财产本身就是一种可以现实化的有价凭证。因此,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同样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虚拟财产值多少钱? 涉案犯罪数额成焦点
检方认为,虽然对虚拟财产的价值、估价认定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是有依据的,一是被害单位所提供的数据材料,二是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游戏点数——即非法生成的游戏点数减去正常生成的游戏点数。
但第一二被告均称,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持异议。夏某举例称,由于网络的原因,有时重复修改几次,才能修改成功,譬如,“我输入将100点游戏点数更改为10000点的语法指令后,有时会因网络原因,在第一次输入后,网络没有回应,我就会输入第二次或第三此,这样‘天龙八部’游戏的数据库就被记录修改了两次或三次,但实际上账号上获得的点数仍是10000。因此,检方的指控数额中,可能有重复计算的点数。”此外,“点数”与现实货币的换算,也并不一定都是按搜狐公司规定的八点八到八点五折计算,他们就以五折销售过。
小付的辩护律师则认为,真正有价值的是“天龙八部”游戏软件的知识产权,和该游戏管理员的充值卡账户上的财产。但这些东西,在本案中根本没遭过侵害。因此,搜狐公司认为自己存在经济上损失没有法律根据,对游戏点数的价值认定也缺乏法律依据。
对此,法官当庭申明,对虚拟财产的计算金额问题,将采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进行计算。
此外,夏某、小付的辩护律师均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人则认为,夏某、小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链接 网络案件频频发生
据《北方娱乐信报》消息,2005年3月至7月之间,嫌疑人曾某、杨某,盗取、破解QQ号码200多个,卖出160多个,非法获利6.5万元。曾某、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这是我国首宗因涉嫌盗卖QQ账号牟利被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案件。
据新华网消息,2005年2月,宁波市张某在网上出售某网络游戏的游戏账号,并在帖子上称,该账号不仅级别很高,而且有很不错的装备。江苏省南通市的申某以4800元价格,买来游戏账号和密码。但申某拿到游戏账号玩了几天后,发现游戏账号被盗了。后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张某犯有盗窃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新华网消息,2006年6月初,林某通过测试,取得厦门一家网络有限公司原职工石某的电子邮箱密码,进而取得相关账号和密码,并使用上述账号和密码登录“商务中国”加密网站,窃取ebz.com等4个域名,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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