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在和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商讨,从政策法规上为已本土化的外资创投厘清法律障碍。”商务部外贸司副司长林哲莹日前在苏州出席“第二届独墅湖创业投资高峰论坛”时指出,正在考虑将目前创投企业实行的备案制逐渐转为直接登记制。
众所周知,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当时此《办法》的推出和颁布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创业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二是第二,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三是第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促进创业投资尽快发展成为专门行业。
《办法》还充分体现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原则,为和前些年已经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有所衔接,《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同时,为了体现政策扶持的国民待遇原则,该条又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办法》中明确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扶持政策:一是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二是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三是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如今再回头看,2005年提出的“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说法,随着创业板的顺利开板已得到证实。
创业投资企业应实行备案管理,也首次在《办法》中明确提出,因创业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没有必要对其设立实行审批制管理。但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政策扶持目标的实现,避免一些并非真正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以“创业投资”名义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并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成为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办法》规定对希望申请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内容一是从经营范围、最低资本额和管理团队等方面,审查备案条件。二是依据《办法》规定的投资限制条款,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三是对未按《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备案。为降低备案成本、提高备案效率,《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和省(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备案管理。
眼下创业板吸引眼球,它不仅将会再次激发本土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冲动,更会涌动外资创投发起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热情。日前,林哲莹副司长提到的“创投企业实行的备案制逐渐转为直接登记制”似乎在向市场传递一个强烈的信号,对于已本土化的外资创投可以给予更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为此,本报记者邮件请教了部分知名外资创投和本土创投,但估计缘于是政策的敏感性,外资创投的合伙人都对记者的请教都未做答复。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华晔宇邮件回复表述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个人非常理解和支持国家优先发展本土创投的政策。外资创投募集人民币资金不需要国家太多的关心,应该鼓励外资创投管理团队中的中国人(华人)加盟或者创立本土创投。对于直接登记制,他指出还不了解具体的做法,但华总相信一定是有利于行业的发展。东方富海合伙人谭文清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林哲莹副司长的提议表示非常理解。他指出,现在社会普遍对创投企业有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创投企业属金融类企业,二是认为创投企业就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公司,而且股东有限。他表示如果是在一个成熟的市场,有一群成熟的参与者的话,就应该更加市场化一些。如果还属新兴市场,政府的适度监管和正确引导还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也会避免如“红鼎创投事件”的再次发生。他希望相关部门不要“一管就死”、“一放则乱”。
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研究主管蔡新颖曾经指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崛起,外资创投和本土创投已开始交叉融合,两者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已无法单纯地用管理团队背景、资金来源及注册地等指标进行区分。相信政府部门同样也注意到现有创投企业这一明显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