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上海打拼多年,终于买了房准备结婚,远在陕西延安的女友父母花4万元买了些高档床上用品送给他们,并通过西安中天物流公司送至上海。但两个月过去,陈先生仍未收到东西,无奈之下给物流公司打电话,结果让他哭笑不得,发货站居然“误拨”了陌生人手机,东西也被陌生人领走。
陈先生提出索赔,西安中天物流的答复竟然是,已经过了30天的查找期,他们不再负责。
高档床上用品被冒领
陈先生原定今年5月和女友石小姐在上海结婚,新房也装修得差不多了,就差一些家具、家居用品。为此,女友妈妈特意在延安给女儿购买了一个磁疗床垫和一套高档床上用品,总价4万多元。
去年12月底,老人通过西安中天物流公司将床垫等物品从延安运送到上海。当时,中天物流收取了150元物流费。几天后仍不见货物送到,老人多次询问物流公司,对方表示因路途遥远、物件较大,加上过年期间人手紧缺,所以会有一定延误。
今年2月份,陈先生认为物流公司应该恢复正常营业了,便致电询问自己的货物情况,得到的答复却让他大吃一惊。“中天物流公司说货物今年1月11日送到上海,已经被领走了。”陈先生说:“我没接到任何电话通知,到底谁领走了我的货物?”
“超过查找期,物流免责”
通过查询通话记录,中天物流证实是业务员打错了电话,货物被接电话者冒领了,后来经过物流公司的联系,追回了被冒领的床垫,但是另外一个装着床上用品的箱子对方却表示从来没有拿过。
托运价值不菲的物品,由于物流公司过错离奇“失踪”,陈先生提出索赔:“即便当时物流公司发货员拨错了电话,为什么来取件时物流公司没有验证对方的身份呢?”
然而,陈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遭到西安中天物流的百般推脱。“我几乎每天都给他们打电话,直到前些天他们才明确告诉我,箱子肯定找不回来了。”陈先生说,西安中天物流上海接货站方面告知他,具体赔偿事宜需直接联系西安总公司郑经理。“西安中天物流给我的解决方案就是退还10倍物流费,也就是1500元,其中还要扣除找回的床垫部分的运费。他们说我的物品已经超过了30天查找期,按规定物流公司是免责的。”陈先生说,“这个说法让人无法接受,价值1万多元的床上用品莫名奇妙地丢了,物流公司不应该负责吗?”
失主质疑货物被私吞
记者随后致电西安中天物流上海接货站,接电话的女性工作人员一听记者来意,态度很不耐烦:“他都找你们晨报了,那我们更不用管了,你们帮他解决好了。”
记者追问,货物丢失起因是物流公司打错了电话才让人冒领,责任应在物流公司一方。“我这里只是上海接货站,这种问题不能找我,我也没有这个义务。”该工作人员甚至反问记者:“物流公司弄丢货物不是很正常吗?”当记者试图再次追问如何会被人冒领时,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不想跟你们说这个问题”,随后直接挂断了电话。
记者随后又拨通了郑经理的手机,对方态度很是强硬:“我不想再谈这个问题。”随后挂断电话。
石小姐无奈地说:“我们开始也认为这只是个意外,可协商解决,但现在物流公司的态度让人非常气愤。如果真的是被人冒领,那为何追回了床垫,一同被冒领的床上用品却不知下落?加上物流公司不肯透露冒领人信息和相关单据,我甚至怀疑是物流公司私下处理了,根本不存在‘冒领’。”
石小姐称,接下来她将会报警,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
[现场沟通]
物流公司人员避而不见
3月12日下午,记者陪同石小姐来到位于真南路1730号的西安中天物流上海接货站。沿着真南路拐进一条宽约2米的小巷子,在一个破旧的院子里,聚集了许多快递物流接货站的门店,中天物流就是其中之一。
西安中天物流上海接货站的门店是一个约10平方米大的办公室,且与另外一家物流公司共用。记者和石小姐来到接货站时,大门敞开里面空无一人。在属于中天物流区域的窗口上贴着“如有事情,请打电话×××”的纸条。
记者拨通了这个电话,接电话的正是此前挂断电话的那名女性工作人员。“做什么?”“领包裹。”石小姐回答,并报出了姓名。没想到对方马上发怒:“你们怎么又来了,我就是个打工的,别找我,要找麻烦去西安找。”石小姐表示,希望能看看当时取货物的签收单和冒领人的电话,对方粗暴地回答“你的货不是我负责的,我也没这个义务帮你找”,接着挂掉了电话。
记者再次致电,希望她能到门店来当面沟通,但是该工作人员拒绝露面,“他们从延安寄的东西,要找也是去延安找!”然后她再次挂掉电话,记者再次拨打,电话始终无人应答。“他们当时肯定操作不规范。”旁边另一家物流公司员工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客户来取货时,应该携带本人有效证件,与货物收件人一致后才能领走货物。
[律师观点]
货主有权要求全额赔偿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杨永胜认为,尽管石小姐的这批货物没有保价,但是由于物流公司存在明显的过错,拨打了他人电话前来取货,导致物品被冒领,公司方面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物流公司不能因为客户没有保价就为自己洗脱责任,货主有权利要求物流公司全额赔偿损失。
在接货站现场,记者找到了一张西安中天物流的收据单,在注意事项一栏写着:“此单自签发3日起,查询在一个月内有效。 ”显然,这就是工作人员反复强调的30天查找期。这个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杨永胜表示,虽然公司告知了消费者相关规定,但是这一条款在陈先生的这个案例中并不适用。“过了30天查找期公司可自行处理货物,一般指的是货主在被告知物品抵达可以取件时,自己长时间未取导致物品滞留。而陈先生和石小姐是在没有收到任何到货通知的情况下,虽然已经超过30天查找期,但是这显然并非他主观意愿故意不来领取货物,因此也不涉及货物滞留,物流公司没有权利自行处理货物。 ”
杨永胜认为,西安中天物流公司在没有核对取件人身份的情况下就将货物交出去,这种行为也有违邮递操作规则。冒领陈先生货物的人还可能涉嫌非法侵占,陈先生可以报警,并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