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36条将扩宽民间资本的发展空间

祁京梅  民间投资是衡量中国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我国经济逐步走出低谷,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短期经济刺激政策的淡出也走到了关键节点,国务院此时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下称“新36条”),再次强调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制度性障碍,激发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有助于扭转民间资本的不利发展局面  2005年国家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非公经济36条”),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但由于种种原因,“非公经济36条”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位,“非公经济36条”实施5年来,民间资本普遍感受到的仍是民资进入垄断领域门槛过高,融资瓶颈未见扩宽。  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41个。统计表明,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低,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  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背景下,政府出台“新36条”,重新强调民间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具体规定民资可以介入的领域,对于扭转目前民间资本的不利发展局面具有导向作用。  将推进中国第三次重大制度改革  从“新36条”出台的时点分析,此次政策与前期房地产新政形成了“对冲”。“新36条”的公布,一方面可以改善企业及住户部门对经济前景的预期,抵消房地产政策连续加码对投资、消费决策的“溢出”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此前的“禁区”,既从源头上疏导了投机需求,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房地产投资及地产相关行业投资潜在的回落风险。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与民间投资促进政策先后出台,可谓一张一弛,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更为平衡。  “新36条”放开对民间资本的约束是中国历史上第三次重大制度改革。继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垄断行业的政策一定程度上可称为是中国第三次重大制度改革。这将带来制度红利的集中释放,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高。  从短期看,鼓励民间投资政策能够稳定经济。放开管制,鼓励民间投资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近期由紧缩型宏观调控而引起的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可能下滑的风险,保持经济平稳增长。这一政策的出台可以削减地产调控政策对经济造成的单边下行风险,对市场短期内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从中长期来看,政策将有助于解决经济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实现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其主要体现在:第一,政策将有助于引进竞争,提高整体效率;第二,有助于降低资源垄断性行业超额红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第三,放开对医疗、公共设施垄断行业的管制将能有效增加供给,解决长期供给不足问题,促进价格降低,满足当前居民消费升级的需求。  有助于引导民间资本由  虚拟经济转入实体经济  最近1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国民财富快速累积,再加上近年来阻击世界性金融危机而释放出的巨量流动性,使得迅猛增长的大量民间金融资本无所适从,形成了炒股敢死队、炒房团、炒煤团等,这些炒作带来了中国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农产品市场的暴涨暴落,增加了经济运行中的泡沫和不稳定性。  “新36条”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及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领域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如参与发展医疗事业等。“新36条”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民间资本拥有了进入各类非禁入性领域进行实业投资的合法渠道。“新36条”是从源头上分流、疏导过剩的民间金融资本,让它们实至名归、回归正业,疏胜于堵,政策导向强于政策打压。通过政策鼓励与引导,可以将大量的民间资本由虚拟资本转化为实业资本,让它们从漂泊不定的投机短炒回归到实体经济领域,这既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做大做强民营企业群体,为国有企业分忧解难,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  民间资本将在新能源领域有所作为  “新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等基础设施领域,但是,从目前形势来看,传统能源领域早已被大型国企垄断,民营资本难以冲破政策和市场壁垒,出于后发和不利的位势,在政策引导下,民间资本可以在新能源制造领域寻找最佳投资机会。  在新能源设备制造领域民间资本启动早,动作快,风电、太阳能光热和光电制造企业过半为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在新能源领域的发展,目前面临的最大压力是技术创新。由于国家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研发投入较低,分到民营企业的投入更少,所以创新投入主要依赖民营企业自己完成。由于国家对新能源领域的支持政策不明朗,导致民间资本因自身实力问题,不敢进入新能源的终端利用领域。由于新能源发电成本难以与传统电力匹敌,光伏发电至今没有落实上网电价;而风电虽然明确了上网电价,但至少三分之一的风电难以上网。随着“新36条”出台,期望民营资本在新能源领域的发展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税收。  有助于遏制民间资本  炒房冲动和高房价  “新36条”的出台为流出房地产市场的民间资本提供了进入实业投资的渠道,将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将遏制高房价和缓解通胀压力。  近年来,民间资本炒房热情持续高涨,原因有五:第一,在政府大力扶持下,商品房市场得以快速发展,各地房价持续上涨,炒房者获利预期不断高涨。第二,较之炒股、贸易、实体等投资,炒房是技术含量最低的投资行为。第三,
中国市场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投资产品过于稀少,大量剩余的民间资本投入房地产市场的炒作。第四,实体经济领域中消费长期不足,导致很多行业的产能过剩,金融危机则进一步打击了实体经济,导致实业投资难有回报。当实体经济无法消化市场中长期积淀的货币时,过剩流动性必定要寻求其他的流出途径,房地产、大宗商品等就成为有利可图的出口通道。第五,民间资本在实体经济中屡遭“堵塞”或“挤出”。虽然有些行业进入通道没有被堵塞,但由于进入成本太高或竞争太激烈,得不偿失。另外,税收等部分政策因素使一些民企不再想把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要遏制高房价,有效阻止投机性购房,必须解决投资市场中过剩流动性特别是民间资本的退出问题,并将这部分流动性分流到实体经济领域中。“新36条”规定: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新36条”不仅可以打击投机需求、遏制高房价,而且还可以通过增加市场的有效供给,如保障性住房的大量入市有效拉低房价,有利于民间资本接手政府刺激经济之棒,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还可为因当前房地产调控而遭遇“挤出”的资本开辟新的实业通道。  有助于弱化“国进民退”的问题  据分析,出台“新36条”的一个重要背景是这一两年来国有投资增速加快,而民间投资明显放缓。2009年全国投资总额19.4万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8.6万亿元,占44.6%;外商、港澳台投资1.4万亿元,占7.3%;民营投资(包括私营及私营控股)9.35万亿元,占48%。从数据上看,民间投资的总规模依然大于国有部门,但民间投资的增速已呈放缓趋势。2009年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投资占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44.6%,比2008年的43%提高了1.6个百分点,而同期民营经济仅提高了0.6个百分点。特别是在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后,一些地区、行业出现了国有资本挤出民间资本的现象,由此引发了一轮关于“国进民退”的大讨论。  “新36条”出台表明中央在未来发展上,把民间投资作为持久动力,摆到更重要的位置上,不存在“国进民退”的政策取向。  民间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新36条”放宽对金融机构的入股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这既是扩大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范围的重要方面,又是有效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充分体现了“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经济来办”的原则。  “新36条”主要提出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二是降低民间投资金融服务机构的成本和风险。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三是完善担保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

时间: 2024-08-01 03: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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