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3季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现将2010年1-3季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公布如下: 单位GDP能耗上升或下降(±%) 北京 -2.05 天津-1.16 河北-2.96 山西-4.24 内蒙古-2.40 辽宁-2.84 吉林-5.30 黑龙江-3.90 上海-1.01 江苏-2.55 浙江-2.96 安徽-4.31 福建-3.00 江西-2.83 山东-3.62 河南-2.98 湖北-2.55 湖南-2.40 广东-2.40 广西0.44 海南-3.59 重庆-4.07 四川-4.18 贵州-4.39 云南-3.79 陕西-2.36 甘肃-2.54 青海2.33 宁夏0.89 新疆1.55 说明: 1、计算公式 2、GDP按照不变价格计算。 3、西藏自治区的数据暂缺。 4、上表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
时间: 2024-08-13 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