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如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

将新闻进行到底  在中国互联网行业2010年的大事记中,“3Q大战”是不得不提的事件。  这一本已沉寂的“往事”因最近深圳市人大代表、腾讯公司首席执行官马化腾的提案而再次成为热点。  马化腾在深圳市两会“一号议案”中提出:“3Q大战”持续了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任何相关政府部门出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马化腾表示“是相关制度的缺失致使政府监管缺位”。  马化腾所指的“3Q大战”发生在3个月前。腾讯和360两家公司为争夺电脑桌面的控制权爆发激烈冲突,我国绝大多数互联网用户因此卷入两公司的争端被迫“二选一”。  而就在马化腾通过两会批评“政府监管缺位”的前两天,工信部对外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多条规定显然是因“3Q大战”制定,尤其是明令禁止了“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  与此同时,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了《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专门监督终端软件厂商竞争自律。  那么,旨在规范互联网行业行为的《办法》是否能真正起到作用?其中又有哪些条款可以更加完善?  条文过细易于执行还是易过时  从弹出广告到软件卸载,再到用户隐私保护,大部分人均认为《办法》内容细致且具有针对性,几乎无所不包。比如,《办法》第六条列举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二)、(三)项,几乎就是为前段时间腾讯、360不兼容事件两大当事者量身定做。  “这些细节与针对性使《办法》内容很有现实意义,以后有相关行为就可以依法处理。”一位互联网从业者认为,“如果是太过笼统的规定,等到具体事件发生时,又不知道该使用哪些条款,我觉得这次出台的《办法》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然而,对于《办法》所做的列举,也有人持不同意见。“作为部门立法,一旦颁行,必然要应用一段时期,而互联网又是一个日新月异的行业,《办法》条文过于应时,是否也意味着容易过时?就立法来说,条文的‘粗’与‘细’是相对而言的,各有利弊,但在互联网这个快速变化的新兴领域,还是应该把视界放高,宜‘粗’不宜‘细’,多归纳少列举,否则,将来面对新生现象执法部门很容易被缚住手脚。”有媒体人如此评论。  著名互联网专家谢文也认为,主管部门的规则制订不宜过细,应把基本规则说清楚,剩下的主要靠案例加以解决,因为高科技产业千变万化,可能会出现规则太细反而说不清楚的情况。他说,现在的美国市场,对互联网及高科技产业并没有具有详细的规定,只具有一些基本层面规定,但行业间的大企业都有健康的发展机制。  “美国虽然没有很多细的法律条文规范互联网企业行为,但是,也是有一套完善的基础法律体系,包括个人隐私保护以及反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等法律规范,并且具有成熟的行业自律机制,而且行业自律本身也不仅仅是靠企业自己自我约束,也有一些行政和司法监督机制起很大的惩戒作用,目前我国还缺乏这样的机制。”北京大学信息法学教授、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周庆山说。  如何保证第三方机构“权威”  在“3Q大战”中,许多专家认为,权威的第三方技术认定是诸多法律得以执行的关键。  《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第三方权威机构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组织相关方共同制定具体检测标准和方法,并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  然而,有人认为,《办法》或许是为了防止恶意竞争而要求“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但实际上,在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中,许多第三方机构和公司对其它公司的服务做出评测是十分正常的行为,该组织需要为自己的评测与信息发布承担商誉、道德与法律上的后果。政府来“另行规定”“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方法及检测事项”,将带来执行上的难度,并增加寻租可能,影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弱化同业竞争与监督。  “这就是我最关心的裁定和执行的问题,”飞象网CEO项立刚说,政府指定的机构确实存在“权利寻租”的可能性,而事实上,任何一个组织都会存在这种可能。“但互联网技术是非常复杂的,我倾向于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然后每次抽签来决定哪些专家参与哪次诉讼。”  “这涉及到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机制,这些不一定都包含在法律里,可以地方细则等形式出现,因为每个地方的情况也不一样,比如北京和青海,两个地区案情的复杂情况可能不太一样,因而也就没必要做同样的实施细则。”项立刚说。  执法程序不能过于简略  “我认为《办法》能够起到一定预防和警示作用,但是由于规定中既有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又有保护用户权益的内容,因此,其内容系统性和逻辑结构上有些欠缺,”周庆山说,比如在第三章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争议处理机制”,但是,对于保护用户权益方面却没有专门规定一章“用户权益保障投诉受理机制”。  他认为,《办法》最后的罚则部分对于违法行为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如何查处、协商、调解以及执法程序还是有些过于简略,不好操作,特别是执法主体、职责分工等有些过于笼统,如规定发生争议“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这样的条款还需要细化这些途径之间的衔接与具体职责分工以及法律效力等问题。  有
网友同样认为,《办法》仅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异议的情况,若接受服务的互联网用户对此存在异议,该遵循何种途径处理应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隐私保护要有可操作性  “3Q大战”,其实是一场因“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而起的纠纷。马化腾此次在议案中也拟订了一份《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对此前所列举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均一一对应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次出台的《办法》重申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这一重要观点,其十二、十三、十四条围绕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方面面做了规定。  这是否意味着网民的电脑加上了“防盗门”?“我认为这些规定本身还是很细的,但是,就操作性而言并不乐观,我更关心的是违反这些规定后的投诉、受理、处罚机制是否完善,否则就无法切实起到遏制个人信息滥用的现实困境。”周庆山说。  同样有专家认为,相关条款仍然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在我国尚没有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提下,个人隐私信息到底如何界定?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那么谈到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时是否有点舍本逐末的感觉?  “《办法》在其条文中也只是提到要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而没有给其清晰定义。这无疑会给之后的操作和执行留下很多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该条文被‘架空’。”上述那位专家表示。  此外,《办法》规定:“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时,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自己报告‘领’处罚的模式,执行力度难保证。”有网友表示。  ■ 新闻缘起  工信部将规范互联网信息市场秩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1月14日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行为,并提出了争议处理机制和处罚措施,以规范互联网信息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等。  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遵守用户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时间: 2024-09-19 04: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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