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邦动力网讯】2月1日消息,有业内人士爆料,称团宝网CEO任春雷曾注册另一家团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备团宝网破产后规避债务风险,东山再起之用。为此,亿邦动力网联系到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陈海阳律师,陈海阳表示,团宝网只是一个网站名称而非企业名称,如果没有被雅达公司注册成为归雅达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新的团宝公司可以使用“团宝”字样。
据悉,成立于2011年的团宝(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2004年1月成立的北京雅达共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任春雷。而北京雅达共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团宝网目前的经营方。有业内人士猜测,任春雷另行注册团宝团宝(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意在将原公司申请破产后,躲避债务,并能够保证团宝网顺利过渡到新的公司。
对此,陈海阳律师认为,尽管团宝(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北京雅达共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任春雷,但两家公司为独立承担权利与义务。如果团宝网为了躲避债务,从操作层面上来看,关闭原有公司,随后在另一家公司重新使用团宝网字样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陈海阳律师指出,从法律角度分析,将原团宝网公司的剩余资产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后,除非债权人可以指正其转让资产是故意躲避债务的行为,否则,仍按照企业破产的规定进行剩余资产清算。“这也意味着,假如任春雷有1个亿的资产,破产公司负债1000万,剩余资产只有100万,那么,只按照100万进行清偿。假如100万转移到另外一家公司,那么债权人在没有举证的前提下,很难向原公司讨债分文。”
陈海阳律师建议,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和尾款的商家,一旦遭遇类似的有限责任公司突然倒闭,并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以下为陈海阳律师就团宝网公司事件的若干解答
亿邦动力网:注册新的子公司,是否能保证团宝网顺利过渡?新的团宝网能否继续沿用这一名称且经营与原先公司相同的业务?其前公司欠下的债务是否需要新工资偿还?
陈海阳:首先需要明确,团宝(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北京雅达共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因为团宝公司的股东不是雅达公司。同时,团宝公司也不是雅达公司分立或合并后成立的公司,因此团宝公司无需承担雅达公司的权利义务。即使团宝公司为雅达公司的子公司、即使二者的实际投资人相同,但因为二者均为独立的公司企业法人,因此各自独立承担权利义务。
团宝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会受到雅达公司的任何限制,完全可以经营与雅达公司同样的业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使用与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因此,任春雷成立的新公司不能使用“雅达”这样的字样。但我想,此处您想问的是能否继续使用“团宝”这个字样。团宝网只是一个网站名称而非企业名称,如果他没有被雅达公司注册成为归雅达公司所拥有的商标,那么雅达公司对“团宝”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新的团宝公司使用“团宝”字样。
亿邦动力网:从公司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来看,原公司破产后,所欠下的员工工资、商家尾款,是否需要清算偿还?
陈海阳:企业破产必须进行清算。企业破产时仍应用所剩余的财产清偿相关费用和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商家尾款属于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排在职工工资和税款之后。
亿邦动力网:团宝网一旦宣布倒闭,那么,商家及员工乃至消费者应当通过哪些渠道去申诉?
陈海阳:要注意一个问题:是团宝网宣布倒闭还是北京雅达公司宣布倒闭?如果仅是团宝网倒闭停止运营,那么可以向其运营者雅达公司主张权利。如果是雅达公司宣布解散或破产,那么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此外,在公司法上还有一个理论叫“揭开有限公司的面纱”,意思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特点故意逃避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在举证责任方面,债权人仍面临很多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亿邦动力网:从注册信息来看, 团宝(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 外国法人独资 ”,但法人代表是任春雷。这个如何解释?外国法人独资有何意义吗?
陈海阳:“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是指企业的股东仅有一个且为外国企业;在法律概念上,“法人”是指公司企业,法人不可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中国公民,因此,团宝(中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 外国法人独资 ”,但法定代表人是任春雷,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矛盾之处。
一些公司准备在海外上市,为了满足国家的某些政策以及企业的税收优势,其投资方为外国企业,企业类型为外国法人独资,是其通常采取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