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正式施行,如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如何加大政务资源整合力度,明确信息公开范围?如何完善信息公开渠道,有效维护公民权利?如何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加大保障力度?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具有信息公开主体义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事务职能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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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公开主体、公民权利、信息范围、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六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职责,有利于明确信息公开范围、畅通公开渠道,有利于完善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规定政府公开信息的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赋予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条例》还有一个亮点,就是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权。《条例》规定,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有关政府机关对于其申请要求应当做出答复。
规定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和内容
《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条例》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各行政机关要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的多种方式
《条例》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三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四是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等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五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六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明确了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建设要求
《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建设要求。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定期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举报并应予调查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