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广大权利人最为激烈和尖锐的意见竟然是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这既出人意料,又在情理之中。在许多权利人看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不但剥夺了权利人自行选择主张其权利的权利,反而赋予了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的权力。这使得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权利人更加不利。难怪他们大声疾呼,要求删除有关条文。
自1850年法国人成立第一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在世界通行了100多年。为什么在其他国家运转良好的一项制度,在我国反倒引发了这么大的争议?难道真的是“橘生淮北则为枳”?
从某种意义上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状况不尽如人意的替罪羊。在采访中,记者感到,权利人并不否认集体管理制度本身,他们的怨气主要集中在集体管理组织运营中的不公开、不透明和分配不公上,他们感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在集体管理组织中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对于管理费的占比、版权费用的分配等重大事项无法充分行使知情权和话事权。作为权利人的“打工仔”,集体管理组织反客为主,权利人当然感觉不舒服。
从另一方面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为自身服务难以令权利人满意,导致无法吸引更多著作权人加入,也限制了组织的代表性,在面临维权、收费等问题时,底气自然不足。我国的著作权人少说也有数百万,但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最多的也不过五六千人。这样的代表性显然难以服众。
因此,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言,当务之急是改革管理运行的模式,增加透明度,增加权利人的参与度,通过自身公平、公开、公正的运营取信于权利人。诚信乃做人之本,也是集体管理组织的生命力所在。只有互相信任,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才能成为一家人。
平心而论,在没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前,权利人的权益保护也未必好到哪儿去。成立了音著协、音集协等集体管理组织以后,权利人至少能收到一部分属于自己的报酬,有的虽然不多,但总比一分钱没有强。站在这个角度,维护和完善集体管理组织才是共赢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