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集团油脂公司生产的“长寿花”牌玉米油、葵花籽油系列产品刚刚荣获国家免检产品殊荣, 近日,油脂公司再传喜讯,该公司在诉山西省襄汾县陶寺乡陶寺村个体户王某某计算机网络域名“长寿花”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邹平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2001年注册的第1670777号“长寿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注册的www.长寿花.com国际中文域名。该商标是我县第一个被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它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荣誉,更为重要的是为今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起到了示范指导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邹平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始建于1998年,目前是国内规模最大的专业生产和出口玉米油、葵花籽油的企业。该公司于2001年注册了国际分类表第29条第1670777号“长寿花”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由于高度重视对该商标权的保护,公司先后建立了系统的商标品牌保护体系。近三年来,先后在中央电视台、全国各省市电视、广播、报刊、车体等新闻媒体,对“长寿花”商标及其产品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长寿花”商标已广为众知。2006年该公司在开展的互联网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发现,山西省襄汾县陶寺乡陶寺村个体户王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以该公司商标“长寿花”注册了www.长寿花.com中文国际域名,并在因特网上进行以商业为目的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为此,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计算机网络域名www.长寿花.com,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油脂公司于2001年注册的“长寿花”商标,合法有效。不仅重视商标的保护,并且近年来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该商标及其产品的广告宣传,先后在中央电视台1--8频道、部分省市新闻媒体以及香港大公报、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经济参考报、农民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食品质量报、经济日报等数十家报刊,对“长寿花”商标及其相关产品进行了广泛宣传。“长寿花”商标先后获得了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食用油市场公认十佳放心品牌、营养健康食品等诸多荣誉称号。2006年7月25日,王某某与北京宏网神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域名、虚拟主机合同》,代王某某在因特网上注册了www.长寿花.com 国际中文域名。王某某未经该公司许可,以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并使用这一网络域名用于经营农副产品,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使原告的利益受到侵害,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该公司注册的第1670777号“长寿花”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条件,认定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判决被告王某某立即停止使用计算机网络域名www.长寿花.com,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据了解,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一个重点和热点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驰名商标问题, 按照“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原则,采取的是积极审慎的态度进行认定。“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即只有在商标注册人认为其驰名商标权益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国家商标局或司法机关才考虑是否认定驰名商标,商标专用权人并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之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这为法院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终局裁判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与TRIPS协议的精神一致的。多年来,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通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启动多项措施,加大名牌战略实施力度,一跃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玉米油生产企业。公司所产“长寿花”牌纯正玉米油、葵花籽油以其超凡的品质倍受国内外客户青睐,除满足国内市场外,还大量销往中东、东南亚、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市场占有率达70%以上,信誉卓著,获此殊荣当之无愧,同时也必将为该公司打造中国玉米油“第一品牌”创造良好条件。
编辑注:
1.投诉人(原告)具有在先权利
(1)简单的说,别人对你的域名的主体部分早就具有合法权益,例如是别人的商号、商标,甚至是名人姓名。而“在先”也就是说他取得的权利比你注册域名早。
(2)同时,即便别人拥有在先权利,例如商标权,你如果也能举证对域名的主体部分享有权利,例如不同类别的商标注册、企业名称、其他合理解释等等,仲裁庭就不能把你的域名转移掉。
(3)对于那种缺乏显著性(如地名、常用单词、短字母组合)的商标、商号即便有权利,被投诉人(被告)也可以主张已经被淡化了,公共可以合理使用。
2.域名与在先权利主体相同或者相似
(1)域名为文字形式,普通商标的图片形式不能对抗域名;
(2)商标+后缀(地名、通用词)会被判断为相同相似;
(3)驰名商标保护范围较大,相似程度要求较低。
3.被投诉人具有恶意
(1)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可能注册就被认定为恶意;
(2)常见的恶意有:要约出售、同业经营、误导混淆、妨害注册、不使用、域名停放、知悉接触、网络钓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