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18点30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华润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宋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而就在前一天,宋林在华润集团官网还刊发个人声明,针对他人对自己的举报称,举报内容纯属捏造和恶意中伤,希望有关上级机构及相关部门尽快进行调查。
根据公开信息统计发现,2014年以来,已有十余位国企高管“接受组织调查”或“被立案侦查”,而从4月16日至22日一周内,共有至少6例企业高管被调查、逮捕或定罪。据有关媒体统计,仅2013年,便有逾30名国企高管“落马”,涉及石油、钢铁、煤炭、电力、通信、航空等多个领域。
国企高管因腐败问题频频落马与国企高管角色定位、国企监管和国企高管个人行为两面化密切相关,从制度和高管自身都呈现了中国传统的“阴阳”两面性特征。只有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才能有效地减少或杜绝腐败。
角色两栖 行政与市场地位并存
国企高管频频落马,一方面反映了中央政府反腐力度的加大,另一方面也折射了国企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特别是监管的乏力。
近日最受舆论关注的是涉嫌违法被查的华润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林。宋林之所以备受关注,在于宋林本人的副部级级别和央企华润的巨无霸地位,另外,华润又是著名的“红色国企”,有着浓厚的革命基因。
宋林走进公众视野源于去年《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举报其在山西省煤矿并购案中涉嫌渎职。王文志第一次举报后除了华润集团的回应外,并未见到相关部门的反应。今年4月15日,王文志再次举报宋林包养情妇,并在自己的微博发布了照片。4月17日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宋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宋林除了华润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外,还有中共十八大代表,香港中国企业协会会长等头衔。华润是53家副部级央企之一,宋林自然也属于副部级干部。
在宋林任职期间,华润迅猛扩张,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大规模的并购重组。对于急切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来说,宋林自然受到很多省市官员的青睐。据媒体报道,宋林到一些地方考察,当地的省委书记和省长会高度重视,并亲自出面接待。
在另一端,宋林又是拥有40多万员工、资产规模达到万亿的华润掌门人,同样让市场人士不敢小看。
据王文志举报,华润收购山西煤炭大亨张新明的煤矿出资达120亿元。这种动辄出资百亿的企业在中国并不多。市场关注也是情理之中。
宋林这样享受行政级别又深度参与市场的国企高管有很多便利条件在资本和行政权力之间纵横捭阖。
事实上,国企高管天然就有打通政府和市场的便利。
2013年10月被宣布涉嫌犯罪的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王荣泽还是市政协委员、中共榆林市第二次党代会代表。河南省委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武予鲁曾任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2006年12月调任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武予鲁身兼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有些国企高管任职之前曾是党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他们熟悉政府部门的运作程序及党政官员的心理,也善于同政府各级领导打交道。如原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曾经出任宁波常务副市长、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宁波市市长、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在中石化之前是一个纯粹的政府官员。
如果把这种得天独厚的优势利用在发展企业上,无疑会起到如虎添翼的作用。但如果用在谋私利上,就是为虎作伥,危害更大。
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同政府官员和民营企业家相比,国企高管的权力更多、更大,调动资源的能力更强。这就导致了一个在国企经常出现的现象:“一把手”说了算。企业决策管理缺乏民主和监督。
英国学者雷曼纳特姆的研究表明,国有企业自诞生之日起便同时受到政治或意识形态的以及经济和实用主义的两股力量的共同作用。国有企业最明显的特点是,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国有企业既不是完全的公共组织,也不是纯粹的私人组织,它介于两者之间。
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腐败问题多出现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结合处。显然,国有企业的双重组织属性更容易满足腐败发生的基本条件。
任免权两分 监督缺位导致专断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三权制衡,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分别行使这些权力,保证每个权力正确运用。但很多国企高管是各级党组织按政府任免党政干部方式来任命的,他们往往对任命的上级组织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何况许多国企还没有这“三会”。而监管部门权力难以企及,就是国务院国资委对一些副部级央企领导监管也面临尴尬处境。
这就形成了制度设计上监督权是存在的,但现实中监督权旁落导致监督缺失,最终是有监督责任的没有监督能力,有监督能力的没有监督责任。这是央企监督权两面化的特征,实质导致了监督缺位。
这样,符合现实和逻辑的问题就是,高管在企业中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分析落马国企高管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宋林任华润董事长期间曾自诩为“总经理杀手”,自己对外称7年解聘了10个部门经理,这种作风被人视为雷厉风行。但这也表现了国企高管在企业中专断一面,宋林的自诩也表现出握有大权后生杀予夺的得意。
2013年被宣布调查的中国移动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徐龙,在任职期间随意改变任免干部公开竞聘制,任免干部经过“公开竞聘包括群众评议、领导评议和上台演讲多个环节”的做法,而是直接进行任命。对人事任免权一个人说了算。而在具体业务上,“广东移动每年有近200亿的采购金额,徐龙对于5000万以下的采购则有一票否决权”。
落马的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在任职期间,个人独断专行名声在外,曾经某公司领导约见陈同海,仅谈了40分钟他就同意出资2亿元入股,决策非常随意。
被判处死缓的广发银行珠海分行原行长屈建国在任职期间,通过各种手段变相套取公款,分行的副行长、中层领导并非不知情,但他们明知屈建国的行为违反财务制度,却无一提出反对意见,最根本的原因是在单位内行长的权力大到不受制约。
相关专家分析称,国企高管腐败通常采取的手段主要有: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审批、审核、业务发包等权力,在决定业务承接方、聘用服务方中收受业务单位或个人的贿赂。在经营管理业务过程中,通过虚增购销环节、虚增业务费、虚构承租人等方法侵吞公款。
如果有足够的监督制衡的权力,国企高管腐败机会将会减少很多。很多漏洞会被堵住。
2000年,斯蒂芬·莫尔在其著作《权力与腐败——政府和大企业的腐烂核心》中收集了世界各地的腐败案例与反腐败努力。莫尔认为,在滋生腐败方面,大企业和政府具备同样的条件,所以,在重视政府腐败的同时,也应关注大企业中的问题。
前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总结陈同海教训时认为,第一条就是企业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健全,保证权力规范运作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容易导致滥用权力。
专家分析,国企产生腐败,原因就在于权力运行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造成国有企业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缺失,企业日常管理中预防和监督机制的缺位。也就是说,权力没有置于监督之下,而是发生变异,形成权力自由化、权力个人化、权力商品化的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