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出台多年以来,最高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今日宣判。 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就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反垄断法出台多年以来,最高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今日宣判。
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就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虽部分成立,但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360方面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回应,“我们对最终的结果表示遗憾,但尊重法院终审判决。作为中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第一个典型案例,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本身引发了行业、用户和法律界各方的关注,本身就促进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生态的营造,也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开放与竞争。”
360方面称:“虽然没有取得最终的胜诉,但通过反垄断诉讼的四年,中国创业者被巨头以‘抄袭’和‘捆绑’扼杀的现象正逐步减少,互联网反垄断的积极影响已经开始显现。”
“可以看到,3Q大战带来的益处之一是使腾讯变得更加开放。3Q大战之后,腾讯也开始自我反省,并发起了十场主题为“诊断腾讯”的闭门会,100多位观察者对之批评建言。随后,腾讯宣布开放包括QQ、腾讯社区、腾讯微博等在内的8大平台,顺应历史的洪流。”
这是“3Q大战”系列案件中的第二案。此前,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已由最高法于今年2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奇虎 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追溯来看,2012年11月,奇虎360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腾讯滥用在即时 通讯软件 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
2013年3月20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被判承担79.6万全部诉讼费用。
对于上述判决,奇虎公司表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索赔经济损失1.5亿元。
2013年11月26日,该案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此次庭审历时整整两天,截至庭审结束,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仍然互不相让,均坚持各自诉讼请求。当时的奇虎360 CEO周鸿祎则出现在了“2013创业邦年会”上,周鸿祎说,这一案件已经引起了大众对垄断的关注,对他来说,“是输是赢都值了”。
本案的一个焦点是关于本案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相关市场以及一审法院对该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
最高院认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假定垄断者测试(HMT)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在免费的互联网基础即时通信服务已经长期存在并成为通行商业模式的情况下,用户具有极高的价格敏感度,改变免费策略转而收取哪怕是较小数额的费用都可能导致用户的大量流失。
最高院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基于相对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很可能将不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纳入相关市场中,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因此,基于相对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不适宜在本案中适用。一审法院在本案中直接运用基于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有所不当。
关于腾讯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最高院认为,腾讯为排除、限制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竞争而采取“产品不兼容”行为的动机并不明显。其次,腾讯实施“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却给其所在的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对安全软件市场造成的影响也极其微弱。
判决表示,这一方面说明腾讯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从另一方面佐证了被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关于腾讯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最高院认为,本案没有可靠的证据表明被诉搭售行为使得腾讯将其在即时通信市场上的领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软件市场。其次,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打包安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通过将QQ即时通信软件与QQ软件管理打包安装,实现QQ即时通信软件的功能整合,用户可以更好地管理QQ即时通信软件,保障账号安全,从而提高QQ即时通信软件的性能和价值。因此,腾讯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判决认为。
最终,最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