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4日发布《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就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加以规范。通知指出,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清产核资应在半年内完成。 转制方案获得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依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清产核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备案;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通知》下发前已自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转制单位,应重新办理立项申请。转制单位应在立项批复或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通知》指出,转制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如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产权转让等,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时间: 2024-10-25 19: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