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注音:HUI KOU,现代用语,表现于某获利人在获利利润中送给使其获利的人。如:甲方因乙方为甲方带来好处,甲方将得好处部分送给乙方;某导游介绍客人到某店购买纪念品,而店方将给导游部分利润;某房开公司为得到某工程,暗中将部分回扣送给某主管该工程的官员,从而达到其目的。
最近这段来论坛老看见这两个字眼,有支持的,有反对的,有褒有贬,有痛并快乐的----是啊,每人所处的角度不同,情况不同,他所感触就不同。前两天还和一采购朋友聊天来呢,说看了很无奈;老有一种说法,好象一提起回扣就想到采购,采购=回扣!是不是很多采购看了会有点毛耸耸的。
是当然,谁不知道做采购的有大把的油水吃!既然是公开的就不会是秘密!既然是秘密就不会公开!也老听有人这样说:只要不在损害买卖双方基本利益的前提下,拿回扣也不算违反原则。还有这样说:任何行业都有潜规则,回扣也是激励采购人员的一种有效手段。还有这样:钱永远是赚不够的,更何况是送上门的钱!想要的话,怎么样都会有.不想要,别人怎么送都是枉然!人都是自私的,都是有欲望的,谁都想多沾点好处!也有明确指出的:采购不等于回扣,只要公司有一套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这种情况就很少。还有的确实象他们自己说的:我没接触回扣,没有拿过。等等------
是啊,各有各的不同,但也不能简单的说谁对谁错;对也好,错也罢,管理和销售不象数学等理性的科学,本来就没有一定的标准答案。只能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要有利于发展,怎样都好。
究竟什么属于回扣,来看他的定义:
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见《辞海》1999年9月第1版,第2054页)。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回扣,都是账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行为方式。《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但是,如果断章取义地从“本法所称回扣”或“本规定所称回扣”中提取回扣的概念,那么得出的结论将是片面的,因为它忽略了记入账内的“账内明示”回扣,也就会产生所有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的错误印象。
可看出他有以下特征:
1)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共同认可的行为。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2)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3)回扣的内容是财物或其他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把回扣内容规定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这里的“其他手段”只能理解为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4)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帐目。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但是,如果交易双方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将商品价款所作折扣全部记入会计帐目,作为经营者公开的收入或支出,则不能以回扣的对待。
但是,所有的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么?所有的商业贿赂都属于回扣么?显然,二者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如上所述,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的确,在中国相当一批行业里—譬如广告业(特别是媒体广告代理),譬如建筑业,譬如旅游业,譬如医药业,譬如一部分设备制造业—回扣可能是最大的“潜规则”。送回扣、拿回扣如同嗑瓜子要吐皮一样天经地义。回扣;除了导演睡演员之外,给客户回扣可能第二个最容易被人们联想到的“潜规则”的实例。
很多企业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不是技术驱动,不是产品驱动,不是服务驱动,也不是资本驱动,而是回扣驱动。也有一些企业,本来不是回扣驱动,但是为了应对回扣驱动型企业在市场中给自己造成的困扰,也不得不拎着钱袋上阵,常在河边走难免要湿鞋。于是,回扣成了回扣者的通行证。如果谁要硬是顶着不给回扣坚持原则,那么他最后只会发现—就像那个段子说的—“为人敞开的门紧锁着,为狗敞开的洞也锁着,一个声音高喊着,怎么他妈都锁着!”
但是,随着中国商业环境的日趋完善和整个产业链的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原来依靠给回扣拉关系而财源滚滚的公司老板正在陷入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他们一天比一天明显地感觉到:在未来,仅靠给回扣是远远不够的。
客户关系仅仅是一个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你在“关系硬”的同时还必须“活好”。所谓“活好”,其实就是说你要在自己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上有自己独特的“绝活”,有真正属于自己、能够屏蔽竞争对手的核心竞争力。
如果你的企业今天还是靠给回扣赚钱,也许你不需要“悔过”,但是你要开始“自新”。你要做好亲手颠覆自己习惯了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心理准备,你最好开始琢磨如何在给回扣之外建立起一些更加长久、更加具有价值的核心能力。因为如果不这样,你低头数钱的日子会有走到尽头的那一天,而且那一天可能并不太遥远。
就我自己而言,我可以很骄傲地说,自做业务以来,我从未给过任何客户企业中的任何人一分钱的回扣。(给客户企业之外的独立第三方介绍人一些佣金是合理的,也是为我们这个行业所接受的。)这是我们自己坚守的一条底线。如果一个客户的高管向我索要回扣,我宁可放弃服务这个客户的机会,因为还能给这样看重小利的高管提供一席之地的企业一定不是我们希望成为长期合作伙伴的企业,无论它是国有还是民营。有些底线我们永远不会突破。
企业也是一样,最终真正能让市场听懂的语言只有一种,那就是能够让你继续存在并且不断发展和超越的核心竞争力。在今天,走正道不容易是因为还有一些人在用“潜规则”阻挠着“显规则”的确立。但是,对于那些立足长远的企业家来说,我们还是要走正道,因为只有走正道我们才能建立起我们逐步淘汰那些仅仅依靠潜规则而生存的企业所需要的核心竞争力。
个人想法,不代表任何人或团体,希望各位采购人及供货人提些自已的真知所见:
1)采购一方面是公司主力,公司把产品的成本都放在你的身上,而给你还算过的去的工资,为何你仍在外吃回扣。
2)供货的也是,为何非要给采购回扣,要被查出来你生意都没得做,而且有时吃回扣的采购的权力并没有你想像的那么大。
3)采购自已为何要吃回扣,若你表现有力,公司领导不是瞎子,他会在一定的时候给你加新的。而且吃回扣也要担上一定风险总不如正规来的花着踏实。
4)在外找工作遇到采购行业工资普编少是什么原因,不是老板明知采购有回扣吃,而是采购先吃回扣才让老板定位采购工资少的,给那些不吃回扣的采购造成的压力有多大。
5) 行业不景气是一个人或是一群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而是有整个供应链造成的,试想上下都不拿回扣,老板给的工资也不再是2k左右,谁还去拿回扣,谁还给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