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交易可能对自由竞争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企业并购会减少事实上的,以及潜在的竞争者树木,以致其在达到一定的市场集中度后,就会产生损害竞争的危险,即,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在某行业产生垄断实力,限制甚或消灭该行业中的有效竞争。 所以,为维护和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促经企业的竞争活力的健康发展,各市场经济国家都通过反垄断立法及实践对企业并购(包括跨国并购)施以反垄断意义上的政府规制。借鉴各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外资并购在中国可能产生的垄断行为也应进行政府监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研究制订《反垄断法》,其中将包括全面的反垄断审查制度。因此,如何监管外资并购中的垄断行为,防止跨国并购导致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便成为我们完善外资管理体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为了施行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控制,《并购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审查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主管机关对外国投资者境内重大并购要求的是申报及审查,对外国投资者境外重大并购要求的申报及审查以及反垄断审查的豁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控制是外资管理的新课题,目前的规定仍然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旨在确立外资并购反垄断控制的基本规则及程序。在实际适用这些规定时,仍需辅之以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时间: 2024-09-19 19: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