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这个官司最终能不能打赢,运营商流量月底清零的政策依然不会发生变化。”知名互联网评论家、速途网副总编兼速途研究院执行院长丁道师坦言。
近日,湖南长沙律师刘明将长沙移动告上法庭。据称,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已正式立案。“我花钱买的流量,可是为什么超出的流量要交费,没用完的流量不累计?难道没用完的流量我没交钱吗? 刘明认为。
应尽快实施剩余流量结转方案
刘明 (此案原告、湖南省律师协会法援与公益委委员)
湖南省律协公益委在最近一段时间频繁收到一些公民对运营商上网流量包月月底清零问题的投诉,基于推动社会公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组织公益委律师对几大通信运营商进行调研,在调研结论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手机上网数据流量套餐剩余流量单方月底清零,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超出当月手机上网数据流量套餐,运营商则按最贵1元每兆的标准收取费用。在套餐内流量未使用完时,运营商却在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对剩余流量进行月底清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我们认为,在未征得用户同意亦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通信运营商擅自将消费者已经购买的归其所有的流量包清零,该行为不仅违背合同约定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必然导致消费者的维权投诉或者诉讼,让通信运营商陷入疲于应对此类本可避免的纠纷中。通信运营商应当立即改变该不合理不合法的清零用户上网流量的做法,尽快拟定实施方案、改进相关技术,实现上网流量包剩余流量自动下月结转,取信消费者。
鉴于电信消费纠纷诉讼标的额小、起诉手续繁琐、诉讼持续时间长、诉讼费用高,不少受害的电信消费者不愿意或无能力提起诉讼。因此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切实可行的投诉罚款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再度引发通信业开放话题
丁道师 (知名互联网评论家、速途网副总编兼速途研究院执行院长)
近日,湖南长沙的刘明将长沙移动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自己的手机选择了移动每月150M的流量,但直到月底都没有用完,下月开始移动就把他的流量清零,刘明看似“无理”的请求得到了广大同样有此遭遇的网友支持,更让人欣慰的是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并没有把刘明的诉求当儿戏,反而正式对此进行立案。
此事经过媒体曝光后,关于手机流量月底清零是否合理引发了热议。事实上,“流量月底清零”是包括中国运营商通行的惯例,国内消费者早已经对此不满。在网络上大部分网友支持刘明的行为,希望他能告赢,有网友认为“运营商此举非常无理,我到饭店吃剩的饭菜都可以打包带走,为什么我的流量不能累计到下月使用呢”。
不过法律界人士和通信界专家对此事的看法更为理性,没有被网民的情绪左右。有律师认为,中国移动的做法无可厚非,因为这在合同中(当然这个合同消费者很少仔细查看的)已经明确约定,双方自愿订立合同,并不违背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通信专家则表示流量额度是一种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和管理的呈现在消费者面前的服务资源分配承诺,在技术层面上,没有用完的手机流量也不可能累计到下个月,那在法律层面如何解读呢?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个人的观点是运营商月底清零的做法不违法,但有违道德。
而且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不管这个官司最终能不能打赢,运营商以后流量月底清零的政策依然不会发生变化。
所以,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破除垄断,开放通信限制,允许民营企业进入通信领域,和三大运营商展开正面竞争。
开放的市场产生了竞争,而激烈的竞争中“用户才是上帝”,在印度,如果用户感觉某个运营商“月底流量清零”的政策不合理,完全可以抛弃这个运营商。而中国,由于政策的原因,市场已经被三大巨头垄断,用户选来选去都一样,只能忍气吞声。
交易习惯还是霸王条款
李俊慧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日前,长沙消费者刘明就手机流量套餐剩余流量处理规则与长沙移动之间产生争议,并已诉诸法院。针对此诉讼,要想辨清是非,就需要梳理下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对移动业务使用的合同约定以及套餐规则的定义等。
首先,在移动业务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手机用户与移动运营商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都会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明确。
其次,关于移动业务使用的约定,一般而言,移动运营商会有标准的单一业务价格以及组合业务优惠价格。其中,组合业务优惠价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套餐”。值得一提的是,按照交易习惯或合同约定,各项移动业务或是以时长为计费标准,比如语音通话费等;或是以数据量为计费标准,比如短信费以及手机上网流量使用费等。
在“套餐”模式中,一般会有使用时间及使用量的约定,约定范围内的使用量按照优惠价格结算,超出约定范围的使用量则按照标准价格结算。比如本案中,“上网套餐为20元包150M流量,如果超过套餐流量,运营商就按照1M 1元的费用收取。”
就长沙消费者刘明有关“要求返还已经购买但没有使用的92M流量或者现金补偿,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元”的具体诉求而言:首先,要看运营商是否履行了有关“套餐使用规则”的说明或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运营商需对此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如果运营商已依法履行有关手机流量套餐的说明或告知义务,那么,运营商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后,“套餐费用流量过期不用清零或超出流量单独计费”是否涉嫌霸王条款或显失公平,从前述对“套餐”解读而言,套餐规则很难说有显失公平之嫌。理由很简单,虽然套餐的规则由运营商制定,但是,是否购买或选择套餐的决定权是由用户自行确定,此外,套餐内的业务价格本身就比正常计费价格优惠,运营商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并无不妥,如果用户觉得不合适,可以不选用相关套餐或选择其他运营商的相关服务。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此事给运营商提了个醒,需要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更加多样的套餐选择,通过调整业务套餐组合以及周到的提醒、告知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