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日报讯 “打赢这场官司,我从中学到很多。”谈到自己刚打赢的一场涉及国际著名品牌的域名争议案件,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何青松律师这样说道。4月17日,记者在何青松桌上看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书,驳回投诉人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将争议域名“chanel.中国(chanel.中國)”转移给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一场涉及国际著名品牌的域名争议案以被投诉人完胜画上句号。据了解,此类案件在铜陵市尚属首个。
2012年10月29日,被投诉人铜陵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chanel.中国(chanel.中國)”,当年12月115.html">26日,投诉人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认为其对“chanel”这一特定字母组合享有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权及相关合法的商业利益,并且是由于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付出巨大努力,在先经营管理、宣传推广等使得该特定字母组合具有世界驰名的知名度,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具有在先的权利和权益,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存在冲突,要求裁决被投诉人立即将争议域名无偿转让给投诉人。
何青松作为被投诉人铜陵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中提出,投诉人的英文名称“Chanel(China)Co.Ltd.”为非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名称,因此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未侵害投诉人的企业名称权;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chanel.中国(chanel.中國)”与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CHANEL”不同,且两者不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其注册的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无恶意;投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CHANEL”标志享有《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及相关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规定的民事权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成立了专家组,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后认为,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是本案胜诉与否的根本,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CHANEL”这一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人为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与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是不同国家的不同民事主体,投诉人虽提交了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证明了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使用“CHANEL”等注册商标,但该证明未明确商标授权使用许可的类型是独占、排他或普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普通使用许可,投诉人对注册商标“CHANEL”不享有《解决办法》规定的民事权益。最终,专家组采纳了何青松的答辩意见,并驳回投诉。
何青松告诉记者,他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总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搜索类似案件发现,90%以上的案件均是投诉人获胜,他代理的这起案件,被投诉人能胜诉真是一件令人振奋的事情。(方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