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70条:要不要引入竞争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
  草案第70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因担心“被代表”权益无法保障,音乐界人士对上述规定提出强烈质疑。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周亚平指出,“如果不删除第60条和第70条,所有">唱片公司将从集管组织集体退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4月20日在官网上称“鉴于最近协会征集到的会员意见中,没有会员表示支持第60条、第70条,因此协会决定向国家版权局提出支持删除草案第60条、第70条的最新修法意见。”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4月17日在《法制日报》撰文,针对音乐界强烈要求删除草案第70条的呼吁指出,一旦删除将产生三大隐患:
首先,将导致著作权人权利无法保障;其次,
众多市场主体合法使用作品的授权途径无解,从制度设计上将众多的市场主体置于侵权状态,导致整个版权市场秩序的混乱,这将为
他人攻击我国是盗版乐园提供理由;再次,将导致泛诉和滥诉,极大浪费司法资源。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玉敏坦言对这个问题很“纠结”。“如果规定允许作品使用者在
查找不到著作权人时,在尊重作者精神权利的
前提下使用作品,同时在管理机关设立的平台上对使用的作品进行公告,告知著作权人如主张著作财产权的联系办法,按规定支付报酬,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解决办法?”
  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唐广良表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西方发达国家在著作权保护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制度,是指由一个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统一管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欧洲大陆各国多采用“垄断制”,即一个领域只允许设立一家集体管理机构。其中意大利的集体管理机构系政府机构,名为“意大利作者与出版者协会”,依照意大利版权法垄断性地管理着多项著作权;而英美法系及日本则采用“竞争制”,即允许设立多家集体管理机构,从而让权利人自由选择将其权利交由哪一家管理机构管理。
  根据我国2004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此类组织的创立条件为发起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并不得与现有组织业务范围交叉、重合;在设立程序上,需要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双重许可。权利人想要自行发起此类组织,从条件和程序上几乎没有可能。
  目前我国已有五家集体管理组织,即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在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官方性和唯一性的前提下,草案试图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让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非会员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也受到学界的质疑。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说:“人们所担心的是,目前这种一个领域一家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集体管理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权利人关心自己能否通过集体管理
获取属于自己的利益(使用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利集中管理的方式提高作品利用的效率。集体管理组织功能的发挥,需要
其实现市场化的运作。然而,草案的制度设计意味着集体管理组织的创立与运作并非真正由权利人控制,集体管理组织无法及时反映权利人的利益与需求。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首先去行政化与去官方化。
  唐广良表示,虽然学术界自始即呼吁建立竞争性集体管理制度,但由于权力机构担心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不予采纳。他旗帜鲜明地反对在当下的中国建立垄断性集体管理制度,反对现存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同时,呼吁国家有关部门(不包括国家版权局、文化部等利益相关机构)对现
有的三家集体管理组织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全面、
深入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
  黄武双建议,允许同一领域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竞争的集体管理组织,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解除人们的这种担忧。“由于集体管理组织设立、运行以及延伸管理涉及广大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秩序,立法决策时应当要进行充分论证,以免走了不该走的
弯路。”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时间: 2024-07-31 03: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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