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之争

  2012年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修正案》,提出应当在隐私法中增加一项新的“被遗忘权”,即权利人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删除有关他们的个人数据,同时阻止个人数据的进一步传播。“被遗忘权”的实现可溯源至一桩官司,一名叫Mario Costeja Gonzalez的西班牙男子在使用谷歌的搜索引擎检索自己的名字时,相关链接指向了1998年刊登于西班牙《先锋报》上的一篇文章,文章报道了这名男子未能缴纳社会保险,其住房遭到拍卖的事实。然而他认为其债务问题早已解决,与他现在的生活无关,但在搜索结果中仍然出现了这一信息,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要求谷歌应该删除这些信息,并将谷歌状告至欧盟法院。该案的焦点在于用户是否享有的“被遗忘权”,最终原告的请求得到了欧盟法院的支持。

  欧盟法院认为,搜索引擎经营者的数据定位和散布行为可能损害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或者从广义上来说可能损害数据主体的人格权时,权利人就可以请求将数据撤回并且禁止搜索引擎经营者获取特定的数据。因此,在该案中谷歌有义务从搜索列表中移除根据个人名字链接到由第三方发布并且包含了个人信息的网页。进一步说,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在网页上发布的信息是合法的,搜索引擎经营者还是应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将包含个人信息的搜索列表予以删除。但是欧盟法院最后也承认“被遗忘权”存在例外的情况,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仍然可以限制数据主体的“被遗忘权”,比如数据主体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干预其基本权利是因为公众需要使用、查阅其个人信息。因此,这就需要法官发挥审判智慧,在搜索引擎经营者、权利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事实上,关于“被遗忘权”的探讨已经有多年,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早已有了“被遗忘权”的雏形。在法国,罪犯有权利在服刑期满后,要求其犯罪历史及记录“被遗忘”,电视等媒体也不得再报道一切与其之前犯罪相关的个人信息。德国宪法法院也承认个人有保护其隐私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其服刑的历史。欧盟法院的判决在“被遗忘权”方面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权利人可以要求谷歌及其他搜索引擎公司删除对其名誉不利的搜索结果。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宝贵的资源,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使得人们现实行为大量地被虚拟成为数据,强大的运算能力为存储和分析这些数据提供了过去无法想象的可能性。但这又不得不面临一个新的问题,个人数据通常会在超出数据主体控制和知晓的范围被收集和使用,数据主体对数据的控制能力较弱,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在信息数字化的时代,用户的数据在互联网的流通本来无可厚非,从一定程度上讲,个人信息的流通完全是网络开放性和分享性的必然要求。在大量的网络活动中,我们的位置信息、搜索习惯、健康需求、财务状况等高度个人化信息,都会被相应的网站搜集记录。如聊天软件掌握用户的关系网络,网上商城会掌握用户的身份信息和消费习惯等。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信息处理方式大都并不公示,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隐秘性,也给私自处理这些个人隐私创造了条件。保护个人隐私的提倡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互联网成立之初就有业内人士对此担忧,并长期在探讨解决的办法,但一直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反而因为网络技术的革新和进步,变得愈加难以管制。所以制定长远可行的制约策略,是保护个人隐私所要迈出的最关键的一步。为了平衡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将数据控制权在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进行再分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网络用户享有“被遗忘权”,旨在增强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控制能力。

  虽然这一法律目前仅限定在欧盟国家实施,但美国学者以及互联网公司对判决中的“被遗忘权”多持批评态度,其主要意见体现为几个方面:第一,如何协调“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普通民众确实有权要求互联网公司从搜索结果中移除不相关信息,但是对于政治人物或公共娱乐人物呢?情况恐怕并非如此,如果允许他们删除自己认为“不充足的,无关紧要的,不再相关”的数据,可能影响公众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第二,“被遗忘权”具体行使时,在搜索结果中应该如何移除相关信息仍非常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欧盟法院只是确立了非常宽泛的原则性规定。“不充足、无关紧要、不再相关”的标准难以界定,什么人以及什么事应该被遗忘?这些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欧美对于“被遗忘权”的争论肯定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但在网络环境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特别是去年“棱镜门”事件的爆发对各国个人信息保护敲响了警钟,在一定程度上唤醒了各国的危机意识。

  我国现阶段还未对“被遗忘权”进行深入探讨,但欧盟法院裁决网络用户享有“被遗忘权”所带来的影响却不容忽视,“被遗忘权”已经从提案变为一项事实上的权利,如今欧美对于该案的激烈争论对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在大数据时代,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保护个人信息亟需法律“护航”,以约束各行各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促使相关企业信守承诺,并依法追究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者的责任。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保护和自由分享的关系,是政府、互联网企业和用户长期合力探讨的问题,它关系到互联网未来的发展,关系到未来的互联网能不能在更大的程度上,给用户带来更安全的体验。

时间: 2024-07-31 20:39:46

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之争的相关文章

“大数据时代”的美国隐私权保护制度

2014年5月,美国总统执行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发布2014年全球"大数据"白皮书–<大数据:把握机遇,守护价值>(BigData: Seize Opportunities,Preserving Values)(以下简称<白皮书>),对美国大数据应用与管理的现状.政策框架和改进建议进行了集中阐述.从<白皮书>所代表的价值判断来看,美国政府更为看重大数据为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创新动力,对于可能与隐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机制构建与完善

大数据具有数据规模大.种类多以及处理速度快等多个方面的特点,尤其是随着云计算.物联网等的转型升级,数据交换也实现了新的突破,同时,也要看到在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数据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大数据所导致的隐私安全方面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人们的身份信息.网络浏览痕迹.地理位置等信息也将被利用,这些数据的使用在多数情况下用户并不知晓,个人隐私权极易被侵犯,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做好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①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的语义与范围新变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量的数据信息以及高效运作处理模式,使个人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被遗忘权”

个人有权要求删除指向个人信息的链接,这是网民夺回网络空间的一大步吗? 注:欧洲的最高法院5月裁定,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有权要求删除指向个人信息的链接.这是欧洲法院法官的一小步,却是网民夺回网络空间的一大步. 这首先意味着,个人信息在面对谷歌这类全球性的终身数据储存器时可以获得更好的保护.但判决的意义远远不止于此,判决还意味着,可以让谷歌和其他可供公众查询的大数据存储器--例如社交网络--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但事实上,就算是链接被移除了,那些侵犯隐私的资料仍会存在于原网站上.更为重要的一个影响是欧

大数据时代的记忆与遗忘

斯塔西·施耐德(Stacy Snyder)曾经的梦想是成为一名教师.2006年夏天,她完成了获取教师资格证书所需的课程并通过了所有考试;然而她的梦想却在即将实现之时突然破灭她所在学校的一位负责人告诉她,她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学校负责人展示了一张她上传到自己的MySpace页面上的照片,照片上的她戴着一顶海盗帽,正端着一只塑料杯饮酒.这张照片是她向自己朋友展示的,甚至可能只是搞怪,但学校认为这样的行为与教师的标准不符.斯塔西向学校承诺将这张图片从网上删除,然而为时已晚照片早已被搜索引擎索引,并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博弈

大数据时代,数据无孔不入,谁掌握了数据,谁就能成功.在这个时代,道格拉斯的大胆预言"一切皆可量化"成为商业决策者追逐的目标. 然而,大数据,首先要数据大,如何采集数据,获取数据,分析数据,成为商家绞尽脑汁思考的问题,这也让很多有能力进行数据化采集和分析的http://www.aliyun.com/zixun/aggregation/17703.html">技术公司应运而生.借助互联网的先进技术,大量消费者的信息被收集起来,作为在这个个性化消费时代进行产品定制的依据. 值

兵家必争大数据,争来争去是大数据时代的话语权

大数据时代,谁拥有数据,谁拥有对数据的解释权,谁就有可能在未来的竞争中占得先机. 近日,一出顺丰与菜鸟的"互怼",将大数据话语权的争夺战摆在了公众眼前.与此同时,共享单车"免押金扫码租车"之争同步上演:一方认为共享单车应该通过与芝麻信用等信用机构的信息共享来减免押金,消除"押金池"金融风险;另一方则认为这是征信业务范畴,而征信只宜用于在借钱还钱中防范信用违约风险,而不宜广泛用于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行为人的内部经营管理. 中国信息协会大数据分会秘

大数据时代的网权战

国际间矛盾争端的竞争手段与解决方式,传统上以军事战争为主,如今政治博弈战日益凸显,逐渐成为国际间政治竞争的前沿阵地.在当今信息时代的大 数据环境下,网络成为承载思想.传播信仰与交流文化的重要平台,利用这个平台,不仅可以实现思想.信仰与文化的政治渗透,而且有助于陆海空战争的有效实 施,这就是"网络战"或者"网权战",而决定网络战成败的关键正是制网权.当前,中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实现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积极维护中国在国 际意识形态斗争中的制网权,掌握网权战中的主动

从“物权”到“数权”:大数据时代的公民新权益

连玉明说,2007年我国颁布了<物权法>,在法律上明确了物权的概念.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也成了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所有权.知情权.采集权.保存权.使用权以及隐私权等,构成了每个公民在大数据时代的新权益. 同时,数据已发展成重要的社会资源,"数据有价",因而有必要赋予数据财产权,保护数据财产. 数权的本质是共享权,往往表现为一数多权,不具排他性.物权具有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数据

做好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工作

在大数据国家战略的推动下,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纷纷把大数据作为战略性产业,推动其快速发展.但是,大数据安全与发展如影随形,随着大数据应用的繁荣,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商业利益.损害个人隐私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在大数据时代,如何保障大数据安全,营造一个健康的大数据应用环境,是摆在政府.基础通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安全企业面前的一个共同课题.在5月13日下午举行的第十三届信息港论坛"大数据与网络安全"专题峰会上,来自政府部门.基础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及安全企业的领导以及专家学者就围绕大数据安全问题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