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孙军工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 其他 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锁定侵权者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说。

  针对这种情况,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司法解释同时规定。

  “转发”也要担责任

  孙军工表示,微博(17.52, -0.61, -3.36%)、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针对这些特征,司法解释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他说。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目前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感觉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逐渐出现较多。”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这需要法官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

  “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地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向“有偿删帖”、“水军”说“不”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孙军工说。

  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http://photocdn.sohu.com/20141010/Img404978864.jpg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了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如何认定这个‘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孙军工说,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时间: 2024-11-06 03:44:53

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 转发也要担责的相关文章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无法无天

近日,梅州视窗网.兴宁528论坛.东阳热线.E京网16个网站因为造谣传谣被关闭,新浪.腾迅两家大网站也因为微博传谣受到处理.这给正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业一个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无法无天. 此次因造谣传谣被关闭的网站,大多是中小城市的区域性网站.中国社科院不久前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显示,2010年中国网站总量191万个,比上一年的323万个下降了41%.平均每天减少3600个网站.也就是说,在这一行业里,每天有大量的新网站诞生的同时,也有更大量的网站倒掉.许多网站,特别

“牛郎门”类恶炒应休止: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事件无疑是当前http://www.aliyun.com/zixun/aggregation/26993.html">网络舆论关注点,网络在极短时间内转发.评论.加工,迅速发酵成热点.当事人中石化女处长既已诉诸法律,起诉诽谤者和中华网,事件真相也就不再遥远.本是经不住推敲的一篇文章,却有如此回响效果,的确发人深思. <论语>有言:从心所欲不逾矩.原本讲的是修生之道,用于规范具有空前开放性和互动性的网络,也有借鉴意义. 从心所欲不能任意而

【下载】维基解密第14批 法外之地“OutlawCountry”项目 用于远程入侵Linux系统

维基解密近日又发布了一批新的文档,其中详细介绍了CIA入侵Linux系统的工具,法外之地"OutlawCountry".相关文档称,"OutlowCountry"工具的原理是将目标Linux计算机上的全部出站网络流量,重新定向至CIA控制下的系统当中,从而获取 exfiltrate 及 infiltrate数据 该工具包含一个面向Linux 2.6的内核模块,CIA黑客通过shell访问目标系统从而完成该模块的加载,但该工具的局限在于只适用于部分特定Linux内核,

“灰色区域”不能成为安全的“法外之地”

本文讲的是"灰色区域"不能成为安全的"法外之地",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说:NGFW开始聚焦FW.UTM尚未涉及的"灰色区域".大家都知道"白"是指信息完全明确,可以信任:"黑"是指信息未知,不能信任:那么"灰"呢?它是指信息部分明确,部分不明确,不可不信,也不可全信.伴随着各种互联网应用的快速发展,灰色区域也呈几何级增长,几乎每一种应用都存在灰色内容,它们都是各种攻击的风险引入点. &qu

中国青年报:以高考之名关网吧是法外之法

王毅 有网民5月30日在天涯社区发帖称,山西临县因为即将高考而强制关闭了县城所有网吧,"全县所有的网吧都在劫难逃,光缆被停,只能用电话线上网."发帖者责问:"你们关闭网吧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保障公民自由的条款?你们的动机是好的,可是动机好,就可以说明行为也是正确的吗?"<南方都市报>调查发现,临县是第一次因为高考而关闭网吧,江西临川也因为高考而关闭了辖区内上百家网吧,这种现象近年在很多地方都发生过.(人民网5月31日) 在刚刚开始的这个六月,

今日快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是最精彩的,也是最嘈杂的--"这样形容互联网,是不少人的同感.互联网作为一个崭新的平台,给人们带来社交互动.信息服务.观点交流等极大便利,同时也给人带来许多困扰,商业欺诈.恶意攻击.造谣传谣,等等. 发展是这样快,上网是这样简单,再加上网络的虚拟和匿名,以致许多人"不假思索"就参与其中.应当意识到,http://www.aliyun.com/zixun/aggregation/35925.html">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网上的言行也会有意无意触犯

人民日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是最精彩的,也是最嘈杂的--"这样形容互联网,是不少人的同感.互联网作为一个崭新的平台,给人们带来社交互动.信息服务.观点交流等极大便利,同时也给人带来许多困扰,商业欺诈.恶意攻击.造谣传谣,等等. 发展是这样快,上网是这样简单,再加上网络的虚拟和匿名,以致许多人"不假思索"就参与其中.应当意识到,http://www.aliyun.com/zixun/aggregation/35925.html">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网上的言行也会有意无意触犯

人民日报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是最精彩的,也是最嘈杂的--"这样形容互联网,是不少人的同感.互联网作为一个崭新的平台,给人们带来社交互动.信息服务.观点交流等极大便利,同时也给人带来许多困扰,商业欺诈.恶意攻击.造谣传谣,等等. 发展是这样快,上网是这样简单,再加上网络的虚拟和匿名,以致许多人"不假思索"就参与其中.应当意识到,http://www.aliyun.com/zixun/aggregation/35925.html">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网上的言行也会有意无意触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打击谣言需完善立法

注:本文系本人于2013年8月23日参加互联网实验室主办的"中国网络谣言治理对策研讨会"的发言实录.以下为具体内容: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治理方面也不是无法可依,相关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了,只是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民事法律方面,民法通则规定了名誉侵权,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这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处理谣言的主要依据,只是操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般的受害人作为被侵权方,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的时候,第一,要证明身份,这个比较容易.第二,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但这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