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敖颖婕 记者 徐亢美)乒坛老将庄则栋与妻子状告上海隐志网络科技公司一案昨日上午终审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隐志网络公司存在过错,应赔偿庄则栋夫妇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55000元。 庄则栋年逾七旬,他的夫人是现年67岁的佐佐木敦子,为纪念两人的跨国爱情,他们撰写一本自传,书名为《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红旗出版社于1998年7月至2008年7月间出版了该书,载明编著者为庄则栋夫妇两人。据庄则栋夫妇称,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他俩授权的情况下,将该书擅自改编成有声读物传播到互联网,此后多家网站也进行了播放,侵犯了该书作者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提起诉讼要求隐志网络公司停止侵权,撤下所有录音制品下载服务、赔偿人民币53万元。 上海卢湾区法院一审判驳回原告庄则栋夫妇的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庄则栋夫妇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并未存储在隐志公司的服务器中,该公司也未直接实施利用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但是隐志公司应当对网络用户及其上传的资源予以谨慎审查。 鉴于上述观点,市一中院对一审判决作了改判。
时间: 2024-09-26 13: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