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对价的方式及应遵循的原则做为一项民事活动外国投资者可以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及工业产权等多种形式作为并购交易的支付对价,但对价的支付应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为了监管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防止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并购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票(境外上市的股票或境内B股)或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可变现为外汇汇出国外的)作为支付手段,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二) 付对价的期限为使并购交易迅捷,有效的完成,保证并购后设立的外杀过投资企业顺利的开展经营活动,《并购规定》第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办法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办法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一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交付的出资比例分配受益。 应该说明的是,《并购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仅能“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受益”,是为了维护并购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督促外国投资者向出让人支付对价。《并购规定》要求在外国投资者向原出让人(股权并购时的原股东,资产并购时的出售并购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前,不得取得符合其持股比例的全部受益,而只能按照其向出让人支付的比例,或者部分受益。
时间: 2024-08-27 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