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
广电总局、信产部联合出手,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我与">业内人士广泛交换了意见,做一些解释和解读。
一、关于“只有国资才有资格做视频”
这是争议的焦点,也是被广泛误读的。关于这一点,主要涉及“新政”的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请注意“申请”二字,“申请”并不代表“从事”,这两个概念被很多媒体有意无意的等同了,于是出现了“风险投资人顿时紧张起来”之类的报道。
实际上,现在视频网站的哥们儿们“吃得好,睡得香”呢,让他们唯一不爽的是,新政可能让他们每年得交些保护费,而且总会有人盯着他们,生怕惹什么麻烦,让自己丢乌纱。
媒体和观察人士有点“皇帝不急太监急”了,可以肯定的说,优酷、土豆、我乐、酷6,几乎没有一家视频站会受到大影响。行业还会以灰色的形式继续发展壮大。
二、关于“设立行政许可存在越位嫌疑”
新政只是一个部委规章,并未上升到行政法规的形式。有评论认为,这位被了《行政许可法》,私自设立行政许可存在越位之嫌。其实新政里的准入条例是对2004年广电总局条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沿用,也是传统广播电视领域的习惯。如果要说“越位”,早就越位了。
而且现在讨论越位有些滑稽,2004年的条例发布后,60多家视频网站获得了资格。后来还有年审,但似乎情况不大好。
三、关于“双重形式监管”
以往各衙门基本上互相不鸟,这次广电总局和信产部的联手颇有意思——广电总局负责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而信产部则是互联网的行业主管。
有评论认为,“这种双重形式监管不完善”。但如果我们反过来呢:广电总局、信产部各自制定一个规范,这等于是一个地方设两个衙门,更乱套了,之前又不是没出过乱子。
我更愿意将这次的新政看成是三网融合大趋势下的一个联合执政,而新政的条例则是广电总局与信产部博弈的结果——视听服务许可和互相网接入许可,一个都不能少。
四、如何解读视频新政
我认为新政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视频行业的混乱局面,尽管其条款据说酝酿了两年时间,但显然这些衙差并没做足功课,条例细则中并没有解决很多疑难问题,而且有些地方还与其他条例相抵触。
在我看来,这与出版传媒界的准入管理有类似的地方——所有的新生儿都得找到保姆和托儿所的阿姨,阿姨对这些新生儿的大原则负责,捅了漏子得有人出来兜着,平时就基本上放放羊,当然,托管费还是少不了的。
最近几天,两部可能会出台一个关于新政细则的解释,希望两部的相关人士能广泛收集各方的意见,不要急于求成,让诸多争议和疑问能从解释中找到答案。
(首发于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