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华丽启程资源型企业连呼触礁

孕育多年的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结出果实,这对资源型企业来说却无异于 “欠收”的信号。国务院上周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传出消息称,新疆将采取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的资源税模式。消息一出,国信证券、中金公司、国泰君安等机构不约而同发布报告认为,中石油、中石化年度利润将受较明显的负面影响。  不过,如此手笔刺激地方政府发展资源产业背后的深远用意,使垄断企业的利益纠葛、通货膨胀的抬头等因素并没能牵绊住国家力推税费改革的决心。但上游成本可能向下游产品的转嫁也令市场平添了另一重忧虑:在那场没有硝烟的定价博弈中,买单的究竟是资源型企业还是普通消费者?  从“计量”到“计价”  “我国推行的油气资源税按产量计征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税额与油气资源的外部价格及销售额不存在关联,但随着油价的不断走高,目前中国原油资源从价税率只有1.5%左右,远低于国际上通用的‘资源税为当时石油价格10%’的计价标准。”在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研究人士张景华看来,相对于已经翻了五六个 “跟斗”的原油价格,课税标准十余年来的调整实在只能算是 “微调”。  据记者了解, 2005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公布 《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将油田企业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由原来的8元-30元/吨调整为l4元-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由原来的2元-l5元/千立方米调整为7元-15元/千立方米。  这样 “治标不治本”的调整手笔却被市场解读为似乎更多地倾向于象征意义,在复杂的地质环境面前很难具备弹性的适应力。  记者从一份券商调研报告看到,以大庆油田为例,目前就有几十个采油区块,各区块间的资源丰度不同,有注水采油区,也有三次采油区,有厚层油区、也有表外储层油区,相互之间级差收入相差悬殊,而与大庆相隔一河的吉林油田某区块地质构造、资源丰度等与相邻区块相近,但税率却反而低得多。  “原先资源税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出税,它虽然管理成本较低、财政收入也相对稳定,但由于中国只对7种矿产品征税,资源税总额微乎其微。”张景华认为,产出税提高了开采成本,对规模小、盈利能力低的小企业有歧视倾向。而在新疆试点模式中,将完全颠覆这种 “计量”的课税模式,改 “计量”为 “计价”。  有机构粗略测算,按照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去年原油产量1.89亿吨,如果从量计征,按照当前多数地区执行的每吨28元的标准来计算,石油资源税总额大约为53亿元人民币。而如果从价计征,依照当前国内原油价格每吨5000元来计算,以业内估算的5%的税率,全国仅石油资源税每年将可达到 472.5亿元。  地方财政收“红包”  仅就账面而言,直接多掏钱交税的中石油、中石化自然难逃利润缩水的宿命。中石油年报数据显示,中石油母公司、中石油集团去年在新疆实现营业收入 2174亿元,上缴税费272亿元。中石油财务资产部副主任陈港则坦言,仅中石油一家,其资源税成本就将大约增加6倍。  根据陈港的预算,如按5%在全国开征,公司一年可能缴税超300亿元。而这笔钱显然稳稳当当落入了地方政府的口袋。相关资料显示,各产油国在石油价格上涨的情况下,政府均通过石油特许使用税和各种石油税赋的相应提高,将石油的溢价部分收归国家所有,如沙特阿拉伯、伊朗等中东产油国在10年间多次上调资源税,德国、法国等低税率国家的原油资源税也为中国水平的34倍之多。  “资源税税率及其征管方式其实是近年来中央和地方税收博弈的焦点,”交通大学能源研究所一位教授私底下对记者分析, “中石油、中石化是央企,它们上缴利润归属中央政府,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额,但减少了垄断行业的上缴利润。”此前有媒体报道,资源税改革曾两度被暂时搁置,一次是由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负责制定的资源税改革方案,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早在2006年底完成拟定;另一次则是正值环球金融危机的2008年。  而对于5%的定价尺度,新疆地区多位专家、官员都表示并不算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研究发展中心主任赵德儒表示,西方发达国家通常会征收 16%-17%的石油资源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史委原主任、政协委员汤一溉则表示,央企实行的是总部经济,中石油、中石化总部设在北京,新疆并未得到远高于资源税的巨额国税、地税,所以5%是合理的。根据赵德儒的计算,地方财政将因为石油资源税改一项增收100亿元,如果加上天然气,更是一笔天文数字。  国家绘可持续“版图”  尽管话语权并不完全对等,新疆的试点破题意味着地方政府在博弈中还是占得了强势。市场观点认为,中央的 “妥协”背后其实有着更宏观和深远的考量。 “与普通税种纯粹的经济学涵义不同的是,资源税是通过重新配置来平衡与制约稀缺性资源利用和与之相关的环境问题的一种制度性安排。”相关专家王克群的观点认为,这些税费计入企业的成本中,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企业,在利用资源时就会考虑到其稀缺性和有偿性,进而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有市场建议表示,除试点的石油、天然气外,也可以将煤炭资源同定税额标准由目前的0.3-5元/吨提高到1—10元/吨。此外,考虑以不同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资源税税率,或者以60%的资源回收率为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源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者,以12%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达不到规定回收率者,以6%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对优质资源实行高税率,对劣质资源实行低税率,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从而排除资源优劣造成单位或个人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上述观点表示,过低的石油资源税使石油资源价值的绝大部分变成了石油企业的超额利润,超额利润的相当部分则以高额分红形式转移到国有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者手中,除了10% 上缴国家外,极大部分成为石油企业不断扩张的资金来源,“国家或社会公众并没有从石油资源国有、石油行业的国有企业垄断中获得多少收益。”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霍江林则认为,除了资源税外,我国石油企业的主要税费还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但难以解决石油开采补偿问题。 “各级地方财政资金不足,也难以从其他方面筹集资金用于资源环境保护,更不用说拿出资金用于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结构转型等问题,因而影响了生态政策的执行效果。”据法律规定,资源税列入一般性财政收入,主要用于解决级差收入问题,石油资源补偿费纳入预算。主要用于石油资源勘查等方面的支出。  此外,还有券商人士观察认为,过低的资源税费标准导致国家资源所有权得不到充分补偿,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资源税费无法反映资源的真正价值,其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企业资源品成本构成缺失,造成资源价格过低。同时,推动企业低成本扩张,导致企业暗亏严重,企业和个人获取矿业权的经济成本过低,导致资源开发领域中小企业过多,资源分割较严重,影响资源利用整体效益。  石油企业的如意算盘  国家的深远意图、地方政府的税收 “落袋”……在这场关于改革的多方博弈中,似乎最直接的落败者是石油企业。中石油上述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曾公开倒苦水: “资源税改革会大幅度地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石油企业很难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由于资源税的大幅增加不能实现价格的顺价,需要石油企业自行消化和承担,在税收成本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原来经济可采的边际石油储量,可能会陷入亏损,直接影响到边际储量的开采,减少国内石油供应量。”  但颇耐人寻味的是,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上周呼吁,希望利用资源税改革的时机,理顺资源税费机制,最好能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结合起来考虑。他表示,目前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定为40美元,随着人民币升值,实际上已经是33美元起征,在这个价格上已没有特别收益。  据记者了解,石油特别收益金又名 “暴利税”,是指在国产原油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按一定比例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中征收的特别收入。该规定从2006年3 月起实行,凡在中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对因原油价格超过 40美元/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事实上,记者注意到,与国际上60%-100%的相似税种相比,目前中国20%-40%的征收比率并不算高。据有关方面估计,目前征收的 “特别收益金”将对石油开采部门产生约300亿元的影响,占其利润总额的15%左右。此外,据悉,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根据不同的矿产资源,按其销售收入的0.5%-4%征收。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l%,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至16%。  另一方面,以 “税收压力太大”为由提出喊涨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石油大鳄们是否就是真正的买单者?多数分析人士都表示,对于众多行业来说,尤其是下游行业,所受到的负面影响更为突出。据悉,资源税改革将提高资源原材料和基础产品的价格,将会造成上游生产资料产品价格的上涨,由于话语权在手,很容易将这种成本转嫁到下游企业,而下游企业最终可能让消费者买单。还有券商预测,国家可能运用修改特别收益金等工具保证石油企业的总体税赋水平不变。  税轻费重亟待调整  记者还了解到,除了现行资源税税负率平均偏低之外,围绕着矿产资源征收的各项费用还存在名目繁多、实际数字却微乎其微的问题。其中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矿山专项维护费、矿产管理费、水资源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费等多重资源费和基金,资源采掘类企业的费用负担率大大超过了其承担的资源税税负率。  历史数据显示,以山西省为例,2005年煤炭采掘企业平均收费负担为25.27%,平均税负为10%左右,资源税税负仅为2.02%,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产品都存在同样的费重税轻问题。市场观察认为,税费关系严重失调,以费挤税、税软费硬的现象目前普遍存在;而且,大量收费属于不同主管部门收取,随意性大,亟待调整。  “虽然我们在制度上为资源企业设计了名目繁多的税 (费)种,但每一税 (费)种要么由于税 (费)率太低,起不到调整各方利益的作用,要么就是因为少数资源垄断企业的特殊地位使得一些税 (费)种在实践中难以得到实行。”中石化研究部相关人士观点认为。鞍钢矿业集团经济师郑永旭则告诉记者,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重复征收现象。  “从补偿费的用途上看,该项费用专项用于补偿地质勘查部门的勘查投入,但是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实施后,采矿权申请者只有向探矿权人支付探矿权价款,才能获得供采矿使用的地质勘查资料,”郑永旭表示,由于地质勘探费用已纳入矿产资源发现权价值,并有偿转让给开采单位,构成采矿权价值的一部分,而 《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人还必须缴纳矿产资源税、矿产补偿费,这构成了对地质勘查投入的重复征收。  记者注意到,虽然早在l994年国务院就颁布施行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但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l%,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 10%至16%。美国石油、天然气、煤炭 (露天矿)权利金费率高达12.5%,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为10%。据分析,过低的补偿费标准使本来应该属于国家和地方的收益转移到了开发商手里,造成收入分配关系的扭曲。  另一方面,采矿权使用费也是极具象征性。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也就是说,即使是整个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也不过96个亿。(劳佳迪)

时间: 2024-07-30 03: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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