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滞后个人网上开店游离税收监管
新闻快读
一个今年有望突破390亿元的网上交易“超级大卖场”,是否应该纳税?不久前召开的相关研讨会,“开得并不平静,各有各的理,一时争持不下”。
权威人士透露,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在“十一五”期间,网上交易征税的法规仍可能难产。对个人网上卖家的税收监管,要等到电子化、网络化的税收征管和监管服务体系建立以后再进行。
本报记者 王晓雁
一个2006年交易量达到250亿元、今年更是有望突破390亿元的“超级大卖场”,竟然分文税款都不用缴?
随着近期曝出的“全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电子商务这个新兴商业模式的税收问题,进入公众视野。
网上交易是否应该纳税?征税是根据模式不同而区别对待,还是来个“一刀切”?纳税是否使对以廉价为核心竞争力的C2C(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遭受打击……一时间,各方专家激辩,网民争论不休。
随着社会关注度的持续上升,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也被郑重地提上了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
上周二,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主办的“"十一五"期间电子商务环境建设专家研讨会”在北京港澳中心召开,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法这两个方面的顶尖专家首次齐集一堂,重点研讨电子商务中C2C模式的税收问题。而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财政部科研所博士石英华等人的出席,则给这个会议添上了几分官方色彩。
罕见的情况出现了:当天下午,闻讯而来的所有媒体都被主办方一一婉拒在门外。悬而未决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也因此举增添了几分扑朔迷离的味道。
“会议开得并不平静,各有各的理,一时争持不下。”会后,参会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网上交易征税法规难产
虽然,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凡是从事应征税商品、服务的交易都得缴税,网上交易显然也包括在内。但是,网上开店和平常的经营方式大不相同,其经营范围不好确定,店家到底卖了多少货物也很难统计。
4月份,商务部出台了《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但并没有对网上交易征税出台明确规定,而且“指导意见”也接近于“文明公约”的性质,并不具有强制性;同样,国家税务总局迄今也没有明确的管理网上交易的规定。
来自北京科技大学的梅绍祖透露,尽管电子商务协会已递交文件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网上交易税收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这件事目前“尚无时间表”,立法滞后的尴尬将困扰整个行业。
参与起草了今年6月出台的《国家“十一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赵廷超在会上表示,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在“十一五”期间网上交易征税的法规仍可能难产。
网上企业卖家应纳税并无分歧
据介绍,在网上出售商品或服务的电子商务的实质,是传统经营方式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它一般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以及C2C(个人对个人)3种模式。
会上,对于前两种卖方都是企业的模式,所有参会的专家、官员和企业代表,都达成了毫无疑义的一致———企业卖家应该缴税。理由是企业卖家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为其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此,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该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
淘宝网公关部总监卢维兴告诉记者,对于企业用户,淘宝网一直有积极的审核机制。在企业用户入驻淘宝网时,淘宝网会对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账号严格审核,其在淘宝网上的账号必须是也只能是企业账号,所有通过网上交易的款项都必须通过这个企业账号。工商、税收部门只要查看企业的银行账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这就保证了企业通过淘宝网的交易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对个人卖家收税时机尚不成熟
记者发现,在免税还是实行税收优惠上,参加研讨会的大部分专家对C2C表现出了宽容。
“我赞成对C2C征税,但不是现在!因为现在为时尚早,时机不成熟。”在研讨会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副院长吕本富教授表示,C2C模式对中国现状而言是积极的,最大的作用便是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减少了数字鸿沟,繁荣了经济。另外,C2C交易中大多数是金额很小的交易,“对这部分交易收税可谓得不偿失”。
记者从参会的淘宝网代表手里拿到的一份资料,也验证了吕本富教授的观点:截止到今年第一季度,淘宝网已为社会创造了10万个就业岗位,其中包括了大量的下岗职工、大学生和残疾人;虽然个人卖家占了100万卖家总和的99%,然而在70亿元的季度成交总额中,平均每个卖家每月成交额只有2300元,再扣除占成交额相当比重的企业卖家,个人卖家的平均营业额非常低。也就是说,这些个人卖家只是群体庞大才实现了巨大的交易额。
参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荆林波说,对于C2C电子商务,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处在探索阶段,监管部门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一定要培育和爱护,而不是杀鸡取卵,否则会扼杀它在我国的发展,加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
淘宝网相关人士认为,电子商务发展相对成熟的欧美等国家尚未对C2C强制收税,还处在起步阶段的我国更应放开市场。“不收税远远要比收税带来的利益大得多。”这位人士说。
梅绍祖则主张实行税收优惠措施。他指出,早在2005年,国务院信息办公室在《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里,已经谈到了希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说“优惠政策”比较适合C2C,绝对免税则“不太现实”。
电子化税收体系建成后再谈监管
这一涉及到国内4000万户网商的大领域,是否应该被纳入到相关部门的监管体系中呢?
“从长期看,职能部门不会坐视网上交易造成的国家税收流失不闻不问,所以应该会分步骤地扩大监管对象和完善法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阿拉木斯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目前从事网络交易者已经达数千万甚至上亿个企业或个人,监管成本非常高,但可以从监管B2B、B2C开始,毕竟这部分卖家数量相对较小,但交易金额相对较大。 #p#分页标题#e#
至于对C2C的监管,阿拉木斯表示,这要等到电子化、网络化的税收征管和监管服务体系建立以后。他解释说,传统的税务稽查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包括企业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可随意修改而不留痕迹。同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加密技术来隐藏有关信息。面对C2C,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收集资料变得十分困难,很难追踪交易,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
阿拉木斯说,除了相关法律和规定不够明确以外,很多卖家并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消费者也一般不索要发票,这些都给税务部门的监管带来难度。也就是说,个人网上交易税收执行难点在于,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点,造成税务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的网上交易监控。阿拉木斯认为,“要从源头堵上监管漏洞,还得加快发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签名等多种认证方式。这是一个要动员通讯、电子、税务、银行、审计等各个部门协同作战的浩大工程。”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则在研讨会上大力呼吁,相关的多个部门应尽快组合成一个专门电子商务纳税问题研究机构,以便在现实的法制环境下更专业更科学地讨论电子商务包括税收政策的各种问题。
阿拉木斯认为,目前C2C最主要的还是培育市场,如果太早开始对C2C网商强制工商注册,可能会阻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来看,对于C2C交易,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给予比较宽松的态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纳税法律规则,对任何一国而言都非易事。对于我国来说,规范C2C更是一件很复杂的长期工程,相关部门还处于摸索的阶段,短期内,很难拿出操作性强的方案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