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法院在2014年7月10日开庭审理了关于林志颖诉华商网、电脑报等三被告名誉权一案。原告林志颖提出了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还要在显著位置连续五次向原告赔礼道歉,索赔52万元。
根据北京朝阳法院的透露,林志颖本人当天并未到庭,而是委托律师出庭,电脑报则是和黄某委托律师出庭,而华商网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未到庭,因此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方,即林志颖的代理律师认为三个被告方发布的多篇文章属于失实报道,使得文章浏览者和粉丝对林志颖产生质疑,给林本人带来巨大精神压力。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三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贬损了原告一直以来塑造的正面形象,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代理律师说道。
原告方透露,被告之一华商网的《林志颖再曝谎言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图)》转载文章,高居林志颖百度(184.94,2.64,1.45%)搜索榜首,给林带来精神压力;《电脑报》的《林志颖:科技达人还是科技“盲人”》和《林志颖再调查:科技公司真假董事之谜》则通过捏造诱导性标题的方式贬损原告名誉。
而被告方《电脑报》认为,公司刊发的文章是客观公正的,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原因有两点:一是作为媒体享有有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义务,通过多方渠道进行了大力证据收集和核实,对林志颖履历中存在的多个疑点进行了验证性报道。二是,就从损害行为而言,从未实施任何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等侵权林志颖名誉权的行为。
被告方对其报道中提及的林志颖履疑点进行阐释:被告指出,1.新网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询并未发现林志颖与其存在关联;2.而所传其创办的科技公司垄断了台湾军方、银行等监控安全业务也无支持证据。
3.林志颖所称其研发的Bada系统为军方所用,被告方表示没有公开的资料和证据证明;4.林所言的台湾网路协会常务理事身份,经被告查询“历届监事会议记录”并无林志颖的名字;5. 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份,经台湾经济部商业司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发现林志颖并非董事。(娜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