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浙江嘉兴华数诉嘉兴电信侵犯其独占性广播组织权一案,嘉兴市南湖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嘉兴华数的诉讼请求,为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判例。自三网融合启动以来,此类事件层出不穷,去年CNTV起诉江苏、广东两地电信侵权尘埃未落,嘉兴华数以其是黑龙江卫视频道在嘉兴市区域电视信号接收以及传输的唯一合法机构,而嘉兴电信未经其许可,也为客户提供了接收黑龙江卫视频道的服务”为由,起诉嘉兴电信侵权。
虽然,业界将视线更多的聚焦于案件背后的利益之争,但嘉兴法院的判决无疑给处在夹缝中发展的电信IPTV一针强心剂,也使得嘉兴华数选择选取一个频道起诉试水的愿望落空。正如原告律师在庭审时表示,如果法院支持他们的诉求,将会有大量案件陆续起诉。
纵观此次法院的判决理由主要有三个:IPTV业务系电信企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的服务,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未将网络传播行为视为“转播”。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并不包括广播组织者。如将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领域,将不利于我国“三网融合”政策的实施。对此,法律专家邹振东在接受《通信产业报》(网)采访时表示,“法院的这次判决比较积极,但积极并不意味着无可指摘”,尤其是第三条理由,在法律专家看来,考虑了产业政策方面,这对于在此次案件胜诉的电信运营商而言,意味着今后在IPTV发展中还有法律风险需要规避。
长达一年的审理
作为继续CNTV起诉江苏、广东两地电信之后,广电系发起的第二起诉讼,2011年4月底,嘉兴华数以侵犯独占性广播组织权,将嘉兴电信告上了法庭。嘉兴华数的起诉书中声称,嘉兴华数与黑龙江电视台签订了频道资源合作合同,是黑龙江卫视频道在嘉兴市区域电视信号接收以及传输的唯一合法机构,享有独占性的广播组织权。但是嘉兴电信未经许可,也为客户提供了接收黑龙江卫视频道的服务。此举侵犯了他们独占性的电视频道信号落地的权利。
业内人士表示,这又是一场利益之争。据了解,事件起因源于在嘉兴华数进行有线数字化整体转换的同时,嘉兴电信推出了宽带电视套餐,很多用户选择了嘉兴电信的宽带电视,
记者通过对嘉兴华数有线数字电视与嘉兴电信宽带电视IPTV对比发现,无论是资费还是在频道选择,嘉兴电信的业务都有优势。嘉兴华数的基本月租费21元,而电信的全部月租费10元或20元,“根据电信套餐不同而异,但节目内容相同”,电信工作人员表示。在频道方面,华数的直播频道共88套,包括基本频道62套和付费频道26套,而电信频道共101套包括基本频道41套、付费频道24套、聚场频道36套。华数的基本月租费仅为62套基本频道(不包含付费频道。延时回看频道。互动点播功能。高清频道等),而电信全部月租费包含全部频道。
二者对比,用户自然会选择物美价廉的商品,在市场竞争面前,华数选择了法律诉讼。
除此之外,播控平台对接问题也是引发矛盾的深层次原因。去年9月,CNTV的IPTV播控总平台就已经建设完成,同月,CNTV和华数成立了“浙江爱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电的内容播控平台要与电信运营商的内容平台,以及回传网络完全对接才能运行。而各地的电信主要与百视通(600637,股吧)合作发展IPTV,“嘉兴电信IPTV,是由浙江电信与上海文广旗下的百视通联合创办的,通过嘉兴电信宽带网并安装机顶盒与普通电视机连接来收看电视节目且具有双向的互动点播功能。”嘉兴电信相关人员表示。业内人士表示,面对庞大的利益市场,广电起诉似乎也是为了让各地电信运营商尽快与其合作。起诉不是初衷,赔款不是目的,广电的目的是“敦促”双方尽早合作。
法律风险
而今,CNTV与百视通成立合资公司,作为长期与百视通合作的电信在IPTV发展上也少了很多政策“掣肘”。这对电信无疑是利好,加之此次在官司中胜诉,似乎电信的IPTV之路更加顺畅。
然而,赢了官司并不意味着电信运营商在IPTV上没有法律风险,
此次嘉兴华数与嘉兴电信的法律纠纷中,广播组织权能否扩大到网络范围,是双方争论的重头戏。嘉兴南湖区法院在判决中表示,《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主要来源于《罗马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而上述国际公约未将网络传播行为视为“转播”。“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只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保护,广播组织权并不享有网络传播权。”法律专家表示,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并未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
邹振东表示,在目前电信法未出台的情况下,只能依据现有基础法律,法律肯定会不断完善,正如原告律师所表示的“如今是数字时代,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法律肯定是有一定滞后性的。”
电信运营商如何规避法律风险?邹振东建议,运营商要做的重要一点就是合同严谨,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描述清楚。“电信屡遭诉讼,除了政策原因外,合同方面肯定是有瑕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