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原老总陈同海被判死缓

受贿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  新华社讯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时间: 2024-07-29 06: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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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李晓枫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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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海:石油大佬死罪活判

陈同海 中石化原总经理 悲情指数:★★★★★ 2009年7月15日,曾风光一时的中国石油界显赫人物--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中石化)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原董事长陈同海,因收受1.95亿余元贿赂,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石化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石化股份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

陈同海受贿1.95亿被判死缓

中石化原总经理被指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 原陈良宇案律师为其辩护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61岁,一审获判死缓.CFP 图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认定,从1999年到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70万元.欧元30万元.美元1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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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界昔日"风云人物"陈同海在接受两年调查后,涉案谜底逐渐揭开. 7月15日,以受贿1.95亿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同海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同海是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6月22日其辞去上述职务,但是直到2007年10月15日,其"被双规"的信息方被官方披露. 一位当天参与旁听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这笔1.95亿巨额受贿由5笔行贿构成,其中最大的一笔,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