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及2007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两次裁定均认为:“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仅在篮球运动领域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2月26日晚间,乔丹体育正式做出回应:乔丹体育没有蓄意使用Michael Jordan的姓名,乔丹体育的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乔丹’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乔丹体育尊重Michael·Jordan在篮球领域所取得的运动成就及贡献。截止2月26日晚,乔丹体育未收到国内外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此前,2月23日,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宣布,拟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
资料显示,乔丹体育自 2000年6月起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名称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并由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使用中文“乔丹”及图形等作为注册商标。在过去十二年中,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其中,“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和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乔丹体育法律顾问指出,乔丹体育对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符合《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 主要商标及防御商标也全部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享有专用权,均受中国法律保护。
乔丹体育表示,自2000年6月乔丹体育成立起,Michael Jordan本人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乔丹体育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Michael?Jordan无直接关系。
然而在乔丹体育首发申请获准、即将挂牌上市之际,突然面临Michael Jordan的控告,乔丹体育品牌负责人黄涛表示对此表示不解。但黄涛同时表示:Michael Jordan是一位伟大的篮球运动员,乔丹体育尊重Michael Jordan在篮球领域所做的贡献和成就。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及2007年,与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耐克公司曾经针对乔丹体育申请注册八项防御性商标提出过异议和复审,全部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当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认为:“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仅在篮球运动领域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乔丹体育遭乔丹起诉 IPO之路或夭折
【《财经》综合报道】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2月23日通过其在中国的代理公关公司声明称,已经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微博)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随即乔丹体育作出回应,称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并表示“乔丹”注册商标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据悉,乔丹体育去年欲求国内上市,其IPO申请已于去年11月25日通过发审委审批,如果一切顺利,乔丹体育有望成为首家在A股上市,国内第六家上市体育用品企业。
对于此次上市,乔丹体育计划在上交所发行112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拟募集资金10.64亿元。但在去年乔丹体育宣布申请IPO的初期,多位业内分析师均表示,作为一家土生土长的民族企业,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均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的中文译名相同,该品牌存在潜在的商标侵权风险。
数据显示,乔丹体育从2008年到2011年营业收入大幅上升,从2008年的11.58亿元,上升至2010年的29.27亿元,增长近153%,仅2011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就超过了2008年全年。除此之外,乔丹体育还实现了三年净利润增长234%。从2000年到2011年十一年间乔丹以已建立了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市场营销网络,品牌专卖店达5715家。
对此,乔丹体育曾在招股书中表示,已经意识到了商标以及商号风险,并声称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迈克尔*乔丹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发行人与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表示,此次商标纠纷可能引发乔丹体育的其暂停上市。他介绍,同在晋江的安踏、匹克等品牌都一致选择赴海外上市,唯有乔丹体育欲成为A股首家体育用品上市公司。其主要原因就是如果按照美国法律,乔丹体育将构成侵权,在国外很难生产,而选择国内上市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但2月23日迈克尔*乔丹的一纸诉状打乱了乔丹体育的“如意算盘”,国金证券(11.33,0.23,2.07%)分析师张斌表示,此次迈克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提起诉讼,肯定会影响后者的上市进程,乔丹体育的品牌价值也会受到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