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交易和境外代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群开始热衷于通过网购方式获得所需的境外商品,范围从服饰、食品向药品、保健品方向发展。殊不知,根据我国刑法,为他人代购境外
随着网络交易和境外代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群开始热衷于通过网购方式获得所需的境外商品,范围从服饰、食品向药品、保健品方向发展。殊不知,根据我国刑法,为他人代购境外药品及在网上自行销售境外药品可能构成犯罪。
今年以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此类涉及犯罪的案件。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未经过医生的指导“海淘”药物,属于消费者自发的行为,出了问题维权的成本很高,且难把安全关。而近日,《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放开处方药在电商渠道的销售,或许能填补网购药品的法律空白。
现象
海淘药品生意红火
1986年出生的吴小姐,大专毕业后一心想自己创业。偶然的机会,她从他人处了解到德国产的药品治病效果显著,在市场上很受青睐。自2013年2月起,她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德国代购小铺”淘宝网店,销售其从德国实体药店网站购进的药品,加价后在网上销售。
当年9月12日,公安人员在吴小姐住处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德国产儿童果味止咳糖浆28瓶、儿童止咳消炎糖浆15瓶、儿童止咳消炎滴剂10瓶、儿童止咳糖浆28瓶、止咳泡腾片7支、婴幼儿防鼻塞精油48瓶、Sinupret口服液6瓶,共计7种142件药品。经鉴定,涉案的上述药品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小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吴小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2000元。
无独有偶,年轻妈妈黄小姐在一家母婴用品商店从事销售工作。听说德国产的沐舒坦口服液药品对于治疗儿童咳嗽有显著疗效后,从2013年2月起,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过若干数量的该类药品,并利用互联网以每瓶人民币30元至5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
当年10月21日,民警在黄小姐居住地查获待销售的上述药品35瓶。另经查,黄小姐已累计销售上述药品20瓶。经鉴定,涉案的沐舒坦口服液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在法庭上,黄小姐辩解:“我主要是卖母婴用品的,我是给我孩子吃的,因为医院看病排队人太多了,我也是在妈妈群里知道这个药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小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黄小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处罚金2000元。
与销售婴幼儿药品不同的是,张先生却是因为母亲的疾病而走入海淘药品圈子。1980年出生的张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师。2012年10月起,张先生的母亲身患癌症,其从他人处购入印度药厂生产的治疗肿瘤的药品易瑞沙。
据张先生交代:“我一共买了30瓶不到1000多粒,其中有他母亲自己吃的,母亲去世后,剩下的有一部分出售,还有一部份是送给病友。”据了解,张先生在家中通过互联网对外加价销售。2013年9月3日,公安人员从张先生住处查获待销售的上述药品共计1140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法庭上,张先生为自己辩解:“我以前不知道这个是假药,因为这个药和真药的成分一样,我也不是用来在网上卖的,当时我妈的病友觉得吃得好,才来买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先生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处罚金10000元。
调查
使用者难把药品安全关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大部分境外药品和保健品,都没有通过正规贸易渠道在市场上销售。在许多网络亲子群中,近七成的家长青睐境外药品和保健品,认为他们的疗效比国产好。海淘就是这些家长最常用的购买方式之一,来源国主要有日本、美国、新加坡、泰国等国家。
记者在淘宝上搜索发现,境外药涉及种类包括儿童内服药、成人口服药片、外伤药水和药油等。而保健品多数来自欧洲,包含营养补充剂、具有保养功效的某些产品。而同一种药品或保健品,就有一二十个不同商家在销售,销售价格有的相差几元,有的相差几十元,难辨真假。虽然海淘店主销售的大多是非处方药,但并不表示绝对安全。任何药物都有相应的功效、适应症、副作用和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等,一些海淘来的药物没有中文说明书,使用和理解起来难免存在偏差。
比如,排在不少海淘母婴网站畅销品前列的“小蜜蜂紫草膏”,就曾有专业人士质疑其可能存在毒性,在其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使用人群为2岁以上的儿童和成人,如果有妈妈盲目地赶时髦“海淘”来给1岁婴儿使用,难保不出现问题。而网上备受推崇的猴枣散、保婴丹等,都因成分中含有铅而备受争议。
同时,早在2007年,上海食药监部门就已发布警示称,印度版易瑞沙是假药,然而,仍有人存在误解,觉得只要有药效就是真药,即使是仿制药,也是“假冒不伪劣”。然而,我国对药品使用、销售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未经注册认证的药品均以假药论处,销售者涉嫌触犯销售假药罪。
法官告诉记者,对于境外企业生产药物的境内销售,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其必须在获得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在国内销售。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主要原因在于境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在未通过我国药监、质检部门的检验、测试、评估时,其疗效、不良反应无法为我国医疗部门掌握,盲目对其使用可能对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不可估计的影响。所以,对于这类未获我国药品主管部门批准销售的境外药物,根据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均系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如果将上述境外购买的药品在国内进行销售,由于存在危害其他公民身体健康的可能性,这种在国内销售境外药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所以,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切莫盲目在网上购买服用未经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销售的药品,更不要将上述药物转卖给他人,否则,自行销售境外药品可能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