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力度加强,“召回”一词逐渐被频繁使用。在正在修订中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中,产品的召回制度被写入立法,并要求。 条例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产品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销售者接到停止销售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生产者对召回的产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予以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条例修改稿中还规定,召回产品的信息应当包括缺陷产品的名称、种类、型号、批次、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范围、时间、费用承担等召回信息;召回实施的组织、联系方式;可能影响的人群、严重或者紧急程度;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对于按照有关规定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责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监督生产者、销售者执行有关召回的规定,并监督生产者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时间: 2024-11-01 15: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