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产业网讯】(记者 吴磊)
3月6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电信党组书记张新建在一份题为《关于细分外商可投资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建议》的议案中提出,由于目前中国主流互联网企业具有“两头在外”的特性,即资本来自境外经营业务在中国经营成果归境外,这意味着每年我国最优秀最具盈利能力的互联网企业所创造的利润,绝大部分都被境外投资者占有,国民却极少分享。
经济安全面临考验
张新建指出,外资纷至沓来进入中国互联网产业,在为中国普及了互联网的同时,也逐步从资本层面控制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各个领域,国内所有的网络模式几无幸免。境外资本把中国互联网公司当作逐利的对象,大肆炒作概念,吹大泡沫风险,一旦达到逐利目标后就迅速抽身走人,使得泡沫破灭,将风险留给中国互联网产业。
2011年10月,首家海外上市的互联网公司中华网申请破产保护,迅雷和盛大文学也推迟了海外上市计划,分析人士指出国内互联网公司海外上市泡沫已经有破灭迹象。
“中国民族互联网产业与民族资本很有可能被淘汰出局。”张新建警告称,随着外资掌控的互联网产业链不断延伸和向传统市场拓展,中国网络经济的主体市场资源客户群以及网络化虚拟经济市场体系,也将逐步被外资所掌控,中国的经济安全也将面临严重考验。
值得注意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副司长陈家春在2011年三季度全国工业通信业运行形势报告会上表示,这些现象(互联网公司海外上市泡沫破灭)只表明市场对互联网行业的认识更加深刻投资也更有针对性,有价值和有竞争力的中国互联网企业依然会受到全球资本的追捧。
监管存缺陷
张新建认为,目前的互联网监管政策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或业务的监管存在缺陷。
2008年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显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或业务的限制条件主要集中在注册资本(全国经营1000万元省内经营100万元)和股权比例(50%)两个方面,张新建认为“这远远不够”。
2011年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也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
为规避政策限制,国内主流互联网公司普遍采用一种称为“协议控制”的模式曲线海外上市。该模式在2011年因“支付宝”事件被推向风口浪尖。
有消息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某一份监管报告提议禁止“协议控制”模式。这份报告认为这种模式本身一方面规避了国家的法律监管,另一方面存在利益输送和资产流失等严重的风险,而且还违背了国家的产业准入政策。因此建议对协议控制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逐步引导互联网企业选择境内上市或回归境内市场。
建议央企投身互联网
张新建表示,过度市场化外资控股比例过高监管欠规范化以及过度照搬国外模式境外VC与互联网企业合谋规避,造成了中国互联网政策监管执行乏力,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政策的调控与稳定的关系不协调。
对此,张新建建议,国家应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支持等,鼓励国企特别是相关央企进军互联网核心领域,并建立更适应互联网发展更具速度和灵活性的国企投资融资创新孵化分配激励机制,大力扶持国企内部年轻创业团队或外部民营互联网公司能通过获得“国字头”的风险资金来推动自主创新发展。
同时,适度降低互联网企业“创业板”上市门槛,建立健全国内风投机制,吸引境内民族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互联网产业。
此外,国家应加强互联网管理领域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完善涉外互联网投资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借鉴法俄美等国经验出台相关保护法案,对于涉及我国国民经济安全运行社会新闻舆论导向国家信息化安全等的重大并购投资要严格把关适度限制加强审批监控。特别是对涉及政府机关的电子政务网站等项目应当禁止由涉及外资的公司染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