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状告广州联通虚假宣传

本报7月31日详细报道了一起案件:中国联通广东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联通”)涉嫌虚假宣传被消费者陈先生(化名)告上法庭并一审败诉。近日,这件颇具代表性的案件又有新进展,已经进入二审阶段。不过记者咨询了业内专家和知名律师,他们均表示联通的诉讼策略错误,打赢官司不容易。  陈先生:不怕广州联通拖延时间  陈先生与中国联通广州公司纠纷案一审判决,广州联通承担违约责任,须赔偿1000多元。不过,广州联通就该案件上诉,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相关诉讼请求,并要求判令陈先生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尽管一直企图通过不断拖延增加陈先生的诉讼成本逼其放弃,不过广州联通这次似乎计算错误。  日前,信息时报记者联系了本次案件的主角,广州市民陈先生。“不争馒头争口气。”自称精通法律的陈先生表示,在与广州联通纠缠的此案中,他一直自己辩护,状纸都是自己写的,没有请律师帮忙。因此诉讼成本自然降到最低。  “当时看到宣传说随时随地都能高速上网,我想就能躺在床上用笔记本电脑上网。为此,我还故意挑选了昂贵的200元包月业务。”陈先生回忆说,当时在营业厅内网络速度确实很快,但一回到家就发觉完全两回事。尽管家住晓港地铁站附近的市中心地带,但网络质量非常差。  陈先生表示,他始终未终止使用“掌中宽带”业务,这让广州联通抓住把柄,向法院上诉称,这可证明其提供的宽带服务完全能够满足上网需求。陈先生表示,如果他因无法忍受而终止双方的电信服务合同、取消宽带服务,那根据联通入网协议,他的预付款、赠款只能在有效期内作日常话费结算,不予退回,因此他觉得不划算,没有终止合同。  向记者提供联通宣传单  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广州联通和陈先生都分别对一审结果表示不满,继续上诉。由于广州联通在上诉继续指责陈先生所提供证据无效,因此陈先生特地将当时从广州联通营业厅中获得的宣传单张和从网络上获得的宣传材料提供给记者。  在上诉状中,广州联通认为陈先生提供的宣传单张并不是联通单方提供的,有可能仅是其代理销售渠道自制的宣传单张,其来源不可明确。为此,陈先生当面向记者展示了他当时从联通营业厅收集的业务宣传单张。记者见上面明确印有“GZ0804第五版(0428印)自有渠道专用”等字样。  陈先生认为,广州联通不承认其营业厅摆放的宣传单张及网站的宣传资料,“不但无耻,而且愚不可及”,因为联通的“掌中宽带 随时随地极速上网”广告语当年可说是做得家喻户晓的,看过、听过“掌中宽带 随时随地极速上网”的人可是数以千万计甚至数以亿计。同时,陈先生还将呈交法院的大量视频证据交与记者。  知名律师: 联通诉讼策略错误  陈先生愤怒地表示,广州联通在不停通过小手段延长诉讼时间、故意增加其诉讼成本,让其知难而退。比如当他按照与广州联通的协议到天河区法院起诉,广州联通以其在海珠区办业务为由要求将案件移交给海珠区法院。当法院依法驳回该异议后,联通又再次上诉,再次要求将案件移交给海珠区法院,直至广州中院驳回其上诉。  对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海宁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广州联通于此案从诉讼策略到应对方法都是错误的。  而从诉讼策略上看,蔡海宁认为,联通从头到尾的诉讼策略就是希望透过不断的拖延时间,增加陈先生的诉讼成本以达到化解危机的效果。因此,蔡海宁律师认为,从一审到二审,广州联通始终没有以一个解决问题态度去处理这个案件。  而从法理上看,蔡海宁认为,广州联通故意区别合同与广告宣传口径以混淆视听,但广告可被视作商家对消费者的承诺。“如果广告宣传是一个样子,真正合同又是另外一个样子,甚至实现广告单张宣传的效果是有条件的,那消费者权益就无从保护了”因此,蔡海宁律师认为,从目前双方证据上看,广州联通想打赢官司不容易。  联通不应该推卸责任  身处北京的知名电信观察家项立刚就案件评论说,中国联通作为电信运营商,应该很清楚,“随时随地”的覆盖只是不可达到的理想状态,真正做到几乎不可能,“比如在沟渠里,雪原上,很难覆盖到”。项立刚认为,既然广州联通明知从技术上“随时随地”根本是不肯能做到的,还对普通消费者这样宣传,结果自然就是无法自圆其说。普通用户是不了解技术的,因此当看到宣传后信以为真,并不是用户的错误。因此,广州联通需要道歉。  项立刚认为,广州联通涉嫌虚假宣传案件要为运营商敲响警钟,因为广告是正式发布的信息,与两个人之间聊天不同。既然是正式发布的信息,就应该以负责任的态度去对待每一句话。“如果明知做不到,那就应该尊重事实,不应该作出夸大的宣传。而且,即使这些宣传单张不是来自于广州联通营业厅,而仅仅是来自于其代理商,广州联通也有监管的责任。推卸责任是不应该的,打广告要慎重。”  广州联通要拖电信“落水”?  由于案件发生期间跨越了电信业大重组,CDMA已由中国联通交割给中国电信运营,这加大了案件复杂性。广州联通认为,在2008年11月后案涉业务已移交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广州联通自该月起没有收取案涉宽带业务的相关服务费,一审法院要求广州联通返还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的相关服务费不合理。即使广州联通因网络质量问题而需返还相关服务费,其责任范围也仅限于2008年5月至2008年10月。2008年11月起产生的赔偿,应由接手CDMA网络的中国电信承担。   不过陈先生则认为广州联通这一理由混淆视听。他表示,广州联通因虚假广告宣传欺诈了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联通理应为其虚假广告宣传承担责任。虽然案涉宽带业务转移给中国电信,但联通虚假广告宣传应承担的责任却不能转由中国电信承担。  “信号深度覆盖不足”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建设不足?  广州联通始终认为,某些地方无法上网与“随时随地”不矛盾。广州联通认为,无线宽带原理与手机相同,因此“被上诉人(陈先生)要求我方(联通)保证其住所的无线网络稳定、快速,则等同于移动电话用户要求我方保证某地点的移动电话通话质量持续良好,显然毫无道理和依据的。这一要求已大大超出了电信网络提供商的服务范围,受现金的技术所限,也绝不可能保证本地每个地点的移动信号质量均能良好和稳定。”  广州联通认为,双方签订的《通信服务协议条款》明确约定,联通提供的网络服务的范围,仅限于“现有的”“技术条件”和“现有的网络覆盖范围”。因此,被上诉人要求将案涉宽带网络覆盖至某一地点的请求,完全超出了双方约定,陈先生的诉讼行为是无理缠讼。  对于联通的说法,陈先生完全无法接受。陈先生认为,广州联通的说法完全与联通广告所宣传的“掌中宽带 随时随地极速上网”的宣传互相矛盾,说明联通广告所宣传的“掌中宽带 随时随地极速上网”是不真实、不可能的,广州联通的实际已经确认联通的广告是虚假的,是对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欺诈。  陈先生认为,他是基于联通“掌中宽带 随时随地极速上网”的宣传而办理掌中宽带业务,完全有理由相信“现有的”“技术条件”和“现有的”“网络覆盖范围”完全能够实现随时随地极速上网,当陈先生发现联通的掌中宽带不能随时随地极速上网时提起诉讼,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陈先生向记者表示,经过自学,他明白到“信号深度覆盖不足”的根本原因不是技术,而完全是联通的掌中宽带网络建设投入不足、基站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网络覆盖深度要求所致。 广州联通将网络建设投入不足造成的“信号深度覆盖不足”问题归咎于受现有技术所限,完全是混淆是非,妄图忽悠广大消费者。

时间: 2024-08-03 11: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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