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与团购网站没有合作,却莫名其妙被登出团购信息。“拉手网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就私自上线本店的团购活动。”合肥一家火锅店店长腾庆松日前反映,称拉手网的违规操作给他们店带来一定损失,为此追偿2000元名誉损失费。
反映:火锅店莫名被“团购”了
腾庆松所在的火锅店位于天鹅湖万达广场。3月9日当天,几位年轻人持该店电子团购券,前来消费,不料输入多次验证码都无法通过。
“他们用的是38.8元团购50元现金消费券,团了3张。后来发现是拉手网团购券。”腾庆松说,他们和拉手网没有合作协议。为消除影响,火锅店将消费者当天消费的菜品按团购折扣给予了优惠。
“我们店是全国连锁,总店规定的团购合作网站不包括拉手网。”腾庆松表示,如果分店违规与其他团购网合作,总店会给予经济处罚。3月9日当天,腾庆松立即与拉手网联系,叫停了团购活动。
“没有我们同意,拉手网怎能随意上线本店团购活动?”腾庆松认为,拉手网存在违规操作,已向其索赔2000元名誉损失费。
回应:拉手网将商家“张冠李戴”
为什么火锅店会被“团购”呢?记者随后联系上拉手网负责此单业务的赵小姐。对方表示,她确实存在失职,误将腾先生的火锅店当成了另一个合作商家。
赵小姐表示,2013年8月,拉手网与该火锅店签订过一份协议,开展一项为期两个多月的团购活动。“今年2月份刚好迎来春节,很多合作过的商家开展了二次上线。我把火锅店错当成了其他要合作的商家,也一并上线了。”赵小姐称,她愿意向火锅店道歉,但不能接受2000元名誉赔偿。
拉手网是否应该承担这笔赔偿费呢?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军表示,拉手网存在审核不严谨的责任,应按照火锅店实际损失作出经济赔偿,即火锅店给消费者的折扣部分。“火锅店店长所说的名誉赔偿,在该案例中应该不存在。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名誉赔偿是指产生实际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