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办法》旨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以及“提高信息管税水平”,并将于4月1日起实施。
网络发票,顾名思义,就是通过网络开发票,这样的发票仍是纸质发票,只不过是通过网络开具并打印。有需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登录国税总局或各地方国税地税部门公布的管理系统,开具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发票。截至2012年,全国已经推行了使用网络发票企业162万户,累计开票金额超过21万亿元。网络发票为使用者开发票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其便利性和人性化可见一斑。
但网络发票的消息一出却牵动了万千电商的神经,由于网络发票能够为过去无法开发票的网店提供便利渠道,很多业内人士分析称,《办法》意在为电商征税作好铺垫。这样一来,网络发票作为一种技术工具,又关系到电商征税的话题,关系到数量庞大的网店店主们的切身利益,而征税是否会推高网购商品的价格,也受到广大“网购控”的格外关注。进而,是否会抑制蓬勃发展的电商行业、会不会给拉动就业和内需造成消极影响,也引起了人们的担忧。
有经营所得就应该履行相关义务,有交易行为就应当依法纳税,不仅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也符合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虽然是网络虚拟化交易,但电商的营利性是不变的,因此在这一领域征税是合理合法的。实际上,我国对一些B2B(企业对企业)或B2C(企业对个人)等大型或平台型电商是一直在征收营业税等税种的,眼下的电商征税问题,最关键的争议在于对那些淘宝等C2C(个人对个人)平台的小卖家,是不是也要征税,征多少,怎么征。
对这部分自营性电商的征税问题之所以一直悬而未决,一方面是因为在技术层面,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交易难以有效监管,成千上万小网店在工商税务登记方面也不严格,造成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网络发票的规范化管理,不仅为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启了便利之门,也为电商征税提供了技术条件,使实施电商征税成为可能。但可能性不是必然性,条件具备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对那些网店店主征税。因为还要顾及更重要的另一方面,那就是这些自营性电商在带动就业、方便居民生活、激活物流等相关产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开始征税,对经济活力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等因素,也不能不予以审慎考量。
汇总各方声音,对电商卖家实施分类化管理是比较可行的做法,也就是切忌在政策制定上“一刀切”,而是根据电商不同情况制定差别化实施细则。自营型电商,规模有大有小,盈利有多有少,对征税的承受力有强有弱。2011年武汉国税局对“我的百分之一”淘宝网店开出全国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征税430.79万元,这家网店2010年年销售收入1.05亿元。对这样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网店就应该果断征税,否则国家税收流失巨大。而有的小网店,年销售额十几二十几万元,利润两三万元而已,这样的经营状况就不适宜征税。据统计,电商70%-80%的销售额都是像这样的小微经营者创造的,因此对这些电商,应该在工商登记、税收减免方面予以扶持,这是同国家现行的扶植小微企业、鼓励个人创业和结构性减税的政策方向相吻合的,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税负增加从而转嫁给消费者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