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志诚泰和数码办公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志诚泰和”)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该公司曾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相关税收优惠,然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实际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评判标准,税收优惠被公司足额返还。 对于补税一事,招股书显示,2009年6月26日,志诚泰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于2009年为设立在中关村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获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2009年度执行15%企业所得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此,2009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182.35万元。 但经保荐机构核查并经发行人认可,2009年发行人虽取得了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其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难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判标准,截至该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按照25%的税率向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足额返还了上述182.35万元的税收优惠。自2010年起,公司未再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
时间: 2024-11-13 08:4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