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信文 保监会10日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保监会表示,对外担保,是指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行为: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海事担保。 根据通知,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而保险集团公司对下属成员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各保险机构应当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并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强化印章管理,切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 各保险机构应当对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已发生的属于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全面清查,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保监会。经清查确无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的,也应当实行零报告。 各保险机构对已经发生的属于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保监会要求原则上应当于2011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保监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解除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交延期解除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时间: 2024-09-20 15: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