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版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我在微博上用了一句“盛大逃出生天”的比喻。因为这个正式版本,和前一段日子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着非常重大的区别。区别就在于,正式版本里将“网络出版物”从出版物的定义中删去了。
在这份位阶为国务院颁布的法律中,对出版物的定义是这样的,“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对于电子出版物,我国有专门的一个位阶为新闻出版署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做如是定义:“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简而言之,《出版管理条例》中对出版物的定义基本是指:内容依附于介质上的有形出版物。
一直以来,盛大文学的“云中书城”都有一些小尴尬。以它旗下的起点中文网为例。在网站上,写作者不断发布文学小说内容这一行为得以合法的依据在于起点中文网有相关的互联网牌照:ICP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但现在把这些网页收集起来,形成一个电子文档,放到电子阅读器里,这个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何在?
从原先的征求意见稿里可以看到,盛大文学岌岌可危。因为在那个版本里,出版物是包括“网络出版物”的——盛大文学里的电子书很显然是一种网络出版物。而搞出版物的机构的资质所需一共六条,其中一条对于盛大文学,是几乎没有可能的:“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我们通常的说法,就是指体制内单位)。象盛大文学这种纯市场经济里的公司,哪里来什么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呢?
在我看来,基于正式颁布的《条例》,管理者很清楚地意识到一个问题,把网络出版物纳入出版物体系,会面临操作上的问题。因为严格意义上,任何一个网站都是网络出版物,以中国近200万独立网站的规模,让它们都去找一个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没有实操的可能。现在的这份条例,可以说把有形出版物和无形出版物做了很好的区隔:这个条例只管有形出版物。
那么,无形出版物该受什么法律法规管辖呢?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留了一条尾巴:“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不过,事实上,现存的法律规章是“有法可依”的,那就是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这份暂行规定(以及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从事互联网出版的机构的资质,并没有要求有什么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换而言之,盛大文学这样的纯商业化公司,依据这三部法律规定,就可以从事类似“云中书城”这种发行售卖无形出版物的业务。故而,才会有文头这样一个比喻式的说法:盛大逃出生天——其实,不仅是盛大,新的出版管理条例至少没有给所有搞电子书这种无形出版物的企业设置障碍。
虽然有一定的理由相信,《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也会有所修改,比如改成叫《网络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什么的,但我不认为,会把从事的机构资质退回到一定要有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在未来的网络出版法规中,可能会提高企业进入门槛(比如注册资金要求),但对于盛大文学这种公司而言,已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