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今日头条》打官司,法律上难在哪里?

  

  钛媒体注:搜狐并不是第一家起诉今日头条的公司。《广州日报》曾在6月6日诉今日头条侵权,而几天后,双方就宣布达成和解;紧接着《新京报》发表评论“炮轰”今日头条;6月23日,媒体报道称国家版权局已对《今日头条》侵权问题立案调查;风波未平,24日下午搜狐公司宣布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今日头条》虽然快速对搜狐起诉做出回应(请查看报道《被搜狐起诉,今日头条说他们曾想把资讯部门并入我们未果》),但其在舆论风波中已成传统媒体和门户网站的众矢之的,更要开始面临接连不断的诉讼。《今日头条》悲剧了吗?

  在《广州日报》起诉今日头条后不久,钛媒体作者,也是知名新闻法学者魏永征教授同其博士生王晋发布了一篇文章,探讨传统媒体如何在互联网时代维权的话题,他认为,在国内打版权官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么我们要如何理性看待版权官司这回事?以下是文章摘要,由钛媒体作者魏永征教授和上海《新闻记者》杂志微信版共同授权钛媒体发表,并经钛媒体编辑:

  使用他人拥有的作品,必须履行两项义务,一是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二是支付一定报酬。否则就会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问题。对于他人作品,如果拿来就用,势必构成侵权。

  但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时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受限

  我国实行的《著作权法》并非单纯保护著作权,它还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进行文化活动的权利等等,实现两者的合理平衡,所以还有对著作权予以一定限制的规定。包括两类内容:

  一类是不适合《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其中与今日头条版权议题有关的就是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是载于国际公约的规则。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把“时事新闻”定义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所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时事新闻”范围是有限的,不能把带有明显独创性的通讯、特写、深度报道等都作为“时事新闻”。但是如果客户端推送的确实只是“单纯事实消息”,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再一类就是合理使用。而与本议题有关的就是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无需征得许可,也无需付酬。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4项规定: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同样来源于《伯尔尼公约》)

  注意后面的“但书”:主体是作者而不是媒体。

  媒体对登载的作品未必享有著作权

  媒体对于自己登载的作品,一概拥有著作权吗?

  报刊、网站等媒体上的内容来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身的法人作品和工作人员的职务作品,后者虽然按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眼下越来越多媒体在聘用合同中规定职务作品归属于媒体单位,这符合国际惯例,应予承认;另一类则是外来作者的署名作品,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属于作者。

  有些媒体以为凡是自己登载过的作品,自然拥有作品的著作权或者与作者共享著作权,这是严重的误解。有的纸媒或网站单方发布启事,表示自己拥有所发表作品的著作权,这是违反《著作权法》的无效声明。因为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人身权不存在转让问题),必须订立包括转让价金、转让权利种类和地域等内容的转让合同,一纸单方声明,就取得作品的著作权,没有这样的便宜事。

  这就是说,媒体对于自己发表的外来作品,除了依法履行著作权转让程序的或确实遵照自愿公平原则签有协议的以外,不享有著作权,当然就无权就这些作品被他人非法使用提起侵权诉讼。换句话说,媒体不是这些作品的适格原告人。

  眼下一些传统媒体同网站签订允许转载协议收取费用,如果其中有外来作者作品,媒体应该把所得费用分送给这些作者,如果归媒体占有,就侵吞了作者的利益。

  打版权官司并不容易

  如果媒体想要就侵权作品对《今日头条》之类的客户端提起诉讼,就必须一一取得所有作者的授权。由于权利归属不同,标的不同,可能难以与媒体就自己作品的侵权诉讼合并审理。在本世纪初曾经发生过《新京报》诉浙江在线侵犯著作权案,法院认为原告所诉数千篇作品分属500多位作者,应该一一取得授权、分别立案审理,致使官司无法打下去。虽然原告对此不无微词,但是法院这样做有其道理。

  有媒体人感叹维权成本高于侵权成本。是的,按照主管部门在上世纪末所规定的稿酬标准,原创作品(即首次发表)每千字最高才100元,转载付酬还要打一个大折扣。譬如认定被侵权使用的作品1000篇,平均每篇赔偿300~400元,也不过30~40万元。这无论对被侵权的媒体还是实施侵权的客户端,都只是区区而已。

  而维权成本,不光是货币成本,还有人力成本,所获赔偿就是这么点,这划得来吗?

  既要制止侵权,也要注意合作

  在笔者看来,在知识产权的家族里,新闻媒体的著作权属于小微一族。新闻媒体的内容,比起其他各类鸿篇巨著和影视大片来,虽然为公众更加急需和更高关注,含有重大公共利益,但短小、快速、易碎、即逝,货币价值屈指可计。新闻媒体从来就不是单纯以销售内容获利,而是人们熟知的“两次销售”。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内容影响力带来的无形利益远远大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收入。

  移动互联网以及“聚合信息客户端”的兴起,更加提升了用户在传播中的主体地位,意味着网络传播登上一个新台阶。处于开创初期的“信息客户端”,犹如“原始积累”,多数坚持依法同其他网站和自媒体签约使用后者内容,但也有的会“打擦边球”,侵吞了别人的权益。对“客户端”要健全运营制度,依法制止和制裁它的侵权行为,同时也要利用和发展它的新型技术和新的传播方式。传统媒体更應該注意与它们的合作,利用它们已经形成的用户平台优势,创建传统媒体、各类新媒体和用户的共赢局面。(上述为全文摘要。全文于6月15日定稿,全文5000字)

  【原文刊发上海《新闻记者》杂志微信,微信公众号:新闻记者(shxwjz)】

时间: 2024-10-27 20: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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