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晒辩护词 律师被判侵权

  本报讯(记者 洪雪)律师将代理的刑案辩护词发在个人博客上,涉案被害人认为内容不实,起诉要求删除博文道歉并索赔。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律师删除涉案文章并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徐先生起诉称,2011年8月14日,被告高某将《刘某盗窃、诈骗案的辩护词》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文中称“刘某曾向">检察机关揭发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若成立,刘某的行为属于立功。”

  徐先生称,高某文中的徐某正是自己。刘某曾以结婚交友方式与他同居。此后,刘某拿走他家40万元拆迁款后不见人影。刘某后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刑。高某文中部分内容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起诉要求对方删除辩护词并赔偿10万元。

  高律师认为,此案为公开审理案件,自己公开辩护词并无不妥。刘某确实曾向检察机关揭发徐先生等人的非法行为,在法庭审理中,合议庭也对此进行了核实,因此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确认,高某作为辩护人,将辩护词登载在网上,登载行为本身并未违法,但该登载行为与在法庭上宣读辩护词性质上存在差异,高某对登载内容负有更重要的审查义务。

  高某未在辩护词中使用“涉嫌犯罪”,使人容易对徐先生产生存在犯罪行为的误解,高某行为构成对徐先生名誉权的侵害。一审法院判决高某删除涉案文章、赔礼道歉、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高律师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午追访 辩护词公开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马里律师称,辩护意见是律师基于事实、法律,根据自己的理解形成的一种辩护倾向,目的是让法官相信。

  “辩护词是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允许存在一定的主观色彩和主观推断。即便观点错误,甚至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影响他人声誉,只要不是直接人身攻击,一般情况下,法庭是允许的。”马里说。

  不过,马里也表示,这种权利仅限法庭内,一旦脱离这一前提,律师言论就应受到一定的约束。

  比如说辩护人将庭审中发表的辩护词,登载在博客或者微博等公开的传播平台上,公开的辩护词需以不违法、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这时候,律师要对发表内容的真实性负有责任,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律师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时间: 2024-07-31 02: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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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徐某起诉称,2011年8月,被告高律师将<刘某盗窃.诈骗案的辩护词>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文中写道"刘某曾向http://www.aliyun.com/zixun/aggregation/31142.html">检察机关揭发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对于此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若成立,刘某的行为属于立功." 徐某称,高律师文中的徐某正是自己,而他也是刘某案件的被害人.高律师的文章被其他人在网上转载.而刘某盗窃.诈骗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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