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7号令,2009年11月25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施行的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商务部于2007年1月底印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向各相关部委征求意见。今年8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办法》。与先前的草案相比,最终公布的《办法》在若干重要条款的设置上体现出对“外商投资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更多关注,并产生如下重要影响:
(一)关于境外">基金管理人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
境外基金管理人是否可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关键考量因素是该类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如何遵守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办法》做出了两项重要规定:一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制度,不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办法》第五条)。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三资”企业需要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办法》的上述规定很大程度上简便了审批环节,有利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更加高效地设立;二是规定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办法》第五条)。这表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仍需遵守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同时,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目前,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已经公布或正在拟定鼓励外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在当地设立的相关政策,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角度看,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在实践中已经被视为至少是“允许类”的投资领域,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并无明显的法律障碍。同时,《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某些具有“先进基金管理经验”的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应在鼓励之列。
(二)关于境外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
除了上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之外,《办法》第十四条直接涉及了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的设立问题,即“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私募基金等,是否存在较大的风险、存在什么样的风险,有没有必要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目前还缺少必要的实践经验,有关方面认识也不一致,为稳妥起见,《办法》对这个问题作了一条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
由此可见,一方面,对于境外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问题,有关方面认识尚不一致,未确定应当采取何种严格程度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境外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目前无法依据《办法》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需要等待国家对此作出另行规定;另一方面,《办法》第十四条能够直接涉及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的设立问题,说明《办法》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外商投资股权基金领域,“另有规定”的表述为国家出台相关细化的规定留下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