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问答集锦(第七十六期)
商报讯 (记者 吴佳丽 通讯员 黄诚) 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我国相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劳动者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本服务平台结合日常企业提问,特邀请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遇到的有关用工问题,如果企业有其他有关法律问题也可以加法律专群(群号:107013002)咨询。
1、服务平台Q友:我于2007年6月1日被甲公司录用,与甲公司签订至2011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2011年3月公司对我的岗位作出调整,2011年4月我向公司提出辞职,2012年3月10日我再次加盟甲公司,签订至3721.html">2014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现甲公司又要求我试用一个月,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再次要求试用期?
群工作人员答:甲公司不能再次要求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论他们之间发生过多少次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是否连续,或者劳动关系是否发生中断以及中断几次,都不影响他们之间的试用期次数。因此,只要劳动者与一家公司约定了试用期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但是若劳动者是与另一个公司签订合同,即使从事的是同一个工作岗位或者两个公司之间具有投资关系或其他关系,后一个公司均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服务平台Q友:2011年11月20日,我丈夫与杭州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目前他还处在试用期内,但却不幸患上了精神病,现在该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是否可以就这样解除劳动合同?
群工作人员答: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有关医疗期也不适用于试用期患有精神病的劳动者。也就是说患有精神病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不患精神病是劳动者法定的录用条件。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有精神病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服务平台Q友:2012年2月1日,我被甲公司录用,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现试用期已到,公司对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说我不合格,说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现要延长我的试用期。请问公司是否可以不经我同意就擅自延长试用期了?
群工作人员答:不存在试用期延长的说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在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后再延长试用期,实质上就等于重新开始了一次试用期。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试用期届满后对试用期进行延期。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缩短试用期。即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可以在两个月内结束试用期。
4、服务平台Q友:我是2011年的应届毕业生,2011年8月份应聘到A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但是公司在试用期内发我的工资只有1000元,我查了下杭州的最低工资都有1310元了,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单位按照杭州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群工作人员答: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杭州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工资。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