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别人在各种网站上使用过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信息近千万条,再通过发红包、充话费、买车票机票等方式窃取现金超过12万元。昨日,记者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7名被告因非法贩卖个人信息、盗窃支付宝账户等多项罪名被法院判处数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3被告人不服,上诉至珠海中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3月24日《广州日报》)
“百万条网站密码一千元打包买走”,如果不是案件披露,恐怕很难有人会相信。目前,上述案件中,不管是非法贩卖个人信息的,还是盗窃支付宝账户的,尽管都受到了惩处,但人们的担忧却没法消除,那就是大数据时代还要“裸奔”多久?
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发布的《2015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63.4%的网民个人网上活动信息被泄露过。有人说“在互联网上,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在裸奔”,看来并非戏言。
“裸奔”已经够尴尬的了,但更可怕的是,少数别有企图的人还死死盯着人们的网上活动信息,甚至定制出专门的扫号软件,把各种信息窃为己用,并非法牟利,让人防不胜防。
“魔高一尺”需“道高一丈”,眼下,这“道”就是关于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
据了解,中国网络行业协会曾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但这些公约缺少具体规范标准和责任落实条款,对于信息泄露、倒卖信息等行为实际约束性并不强。譬如,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尹某上诉时认为,相关网站存在支付漏洞,且支付宝账户的异地支付保护功能也未完全发挥作用,所以其才能完成犯罪。这足以说明,目前已有的《公约》或《办法》,或是先天不足,或是执行不力,在保护互联网信息安全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所以,建立更权威、操作性更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迫在眉睫。
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先必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采集、使用个人信息予以全程监管,对于收集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必须公开其信息采集和使用情况,消费者对自己的信息使用情况拥有知情权和决定权,以切实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和财产权。此外,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必须有严厉而具体的惩处措施,要让他们时刻绷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这根弦,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互联网时代需要大数据,但大数据不是不顾个人隐私的,更不能被人用来非法牟利,所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让消费者结束“裸奔”,保护其隐私权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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