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 百度 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认为北京 奇虎 科技有限公司(简称360)在未经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抄袭、通过网络传播其创作的文字作品,起诉对方侵权,并索赔损失50万元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认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360)在未经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抄袭、通过网络传播其创作的文字作品,起诉对方侵权,并索赔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百度败诉。
近日,该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百度提出50万元索赔
百度公司起诉称,2011年9月16日,“百度站长平台”上线,其中“百度站长平台帮助”文档、“百度sitemap工具帮助”文档是其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百度公司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而在今年1月24日,360经营的“360站长平台”也在360搜索网站正式上线,在该平台“使用帮助”页面中的“站长平台”栏目项下的一项文档中,抄袭了百度公司文档的文字内容和格式。“360站长平台”的注册用户,在提交相关数据时,网页显示的提交流程及界面文字、格式,也是抄袭了百度公司。
百度认为,双方存在同业竞争,360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构成了侵权,并给百度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起诉360,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审判涉案文档非作品
一审中,360称,百度公司声称享有著作权的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百度公司也不能证明其是作者。另外,360的内容与百度公司的内容并不相同,双方相同或近似的内容,均是遵循行业通行标准,是360自己创作的。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起诉所称文档,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360的使用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百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12月5日,该案二审开庭。
当庭,百度提交了3份新证据,证实360抄袭。360未提交新的证据,但依然坚持一审时的辩护理由。
此案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