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行16年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将作修改,相关修订草案昨天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根据修改
意见,我市拟设产品召回制度,规定生产者应主动召回问题产品。 修订草案规定: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者对召回的产品登记造册,并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予以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还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按照前款规定责令召回产品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拒不召回,或逾期不改正的,将处3万元以下罚款。
时间: 2024-10-29 06: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