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一潘姓男子2009年间窃取他人手机,传1条短信给他人;台北“最高法院”审理,认为他得利新台币2元,以违反“电信法”判他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全案定谳。 法院判决指出,33岁具有诈欺前科的潘姓男子,去年1月间在台北县树林市,看见廖姓女子将皮包放置在机车踏板上,竟趁廖女不注意时,偷走皮包,并拿廖女手机传了1条短信给友人,遭检方起诉。 潘男窃盗部分,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定谳;盗传短信部分,地院合议庭认为,无法证明该条短信的传送者,因而判处潘男无罪。 检方就无罪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后,高院合议庭审酌通联纪录及被告说词,认为被告确有盗传短信,并获得不法利益2元,改判他有罪,以违反“电信法”,改判他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将上诉驳回,全案定谳。
时间: 2024-09-14 21:09:50